不得強迫旅游者購物。旅行社單方面轉團、拼團或者強迫、變相強迫旅游者到指定地點購物、購買指定商品等行為,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政府應加強配套設施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交通、環境、衛生、供水、供電、通訊、安全等旅游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對重點旅游項目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旅游、商務、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經營企業應當重視旅游景區(點)、旅游線路沿線廁所的建設。
不得在景區擺攤設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區(點)擺攤、設點,不得誤導、糾纏、欺騙、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違反規定擅自擺攤、設點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鼓勵發展特色旅游項目。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農牧區特色資源發展鄉村休閑旅游和特色民族餐飲業,鼓勵農牧民以多種形式參與旅游業,扶持農牧民開發具有當地特點的旅游項目。鼓勵依托民間藝術、手工藝、歷史建筑、婚俗、傳統節日等資源開展民俗旅游。
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游條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在新疆區內,旅行遭遇被旅行社單方面轉團、拼團或強迫購物導致權益受損的,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旅行社將受到最高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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