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廣新聞網”5日報道,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對女同性戀者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而對簿公堂,這有可能迫使該州重新檢討已經實施了19年的一條規范精子和卵子捐贈者權益的法律。這樁官司也引發了一個有趣的話題,即母親這個角色究竟該如何定義。
據悉,這對年紀都為30多歲的女同性戀者皆為執法人員,兩人在1995年成為一對。2004年,兩人取用其中一人的卵子,經過體外受精之后,植入另一人的子宮,生了個女兒。孩子兩歲的時候,兩人分手,孕母帶著小孩不告而別。而捐贈卵子,也就是和孩子有血源關系的那一方通過雇傭私家偵探,在澳大利亞找到了孩子。
目前,她們的爭女官司,已經上訴到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一審時,法官依照佛羅里達法律,把監護權判給懷胎的母親,不過法官私下表示,這違背他的心意,他希望上訴法院可以還給原告公道。上訴法院果真向中間傾斜了一點,決定讓雙方共同監護,結果兩人都不滿意,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庭還沒有決定是否受理。
問題的關鍵在于,佛羅里達在1993年頒布的法律認定懷胎九月的孕母才是母親,學者則對親權是否也應把藉以懷孕的體外技術納入考慮看法不一。
隨著科學的進步和時代的發展,同性戀伴侶生養子女的權利,成為憲法層次上越來越常被討論的問題。
母親這個人倫的角色,究竟該如何定義,到底是給孩子基因的人還是懷胎九月生下他的人,或者兩者皆是,成為全美談話節目以及法庭上經常上演的辯論。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