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環保局原副局長張建新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賄賂。昨日,經南陽市檢察院指定,由新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新野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建新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新野縣檢察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涉嫌受賄犯罪對張建新立案偵查,同日對其依法刑事拘留。12月1日,經南陽市檢察院決定,張建新被依法逮捕。
檢察機關查明,2004年至2012年,張建新在擔任南陽市環境保護局開發科科長、副局長期間,利用負責污染防治、總量減排、環境監察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張某、劉某、牛某等31人現金、購物卡及貴重物品共計54.2萬元,為張某等人所在的單位污染防治、環評報告及批復等方面提供了幫助。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建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對違法所得50余萬元現金和玉兔報財金章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記者王海鋒通訊員苗國立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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