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中原區人民法院首次在刑事訴訟中引入證人宣誓程序
庭審中,證人在證人席上宣誓
映象網訊(記者 蔣宇飛 通訊員 王新 孫艷凌)“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心擔保,我將忠實履行法律規定的作證義務……”11月6日上午,站在證人席上的方女士莊嚴地向法庭宣誓。這也是鄭州法院系統首次在刑事訴訟中引入證人宣誓程序。
當天上午,被告人張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在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第9法庭如期開庭,證人的特殊身份也引起了法官的特別關注。
今年44歲的被告人張某,在今年5月份駕車回家途中撞上行人,后由其妻子方某頂罪“自首”。
10月28日,鄭州中原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將其起訴至中原區人民法院,法官發現在證據材料中有其方某的證言有其前后不同的陳述,決定在審判程序中引入證人宣誓程序,進一步喚醒證人如實作證的法律責任感和道德良知,進一步確保證人真實陳述案件事實。
于是,就有了開頭的一幕:證人方某面向國徽,立正站姿,左手按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舉起右手,向法庭宣誓。
“證人宣誓是對作證行為的一種規范和約束,使其思想上產生壓力,了解作證是嚴肅的事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北京師范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原區法院法官呂華紅認為,這可以督促證人、鑒定人慎重發表證言、鑒定意見,從而利于證人誠實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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