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南樂天) 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日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布通知,將《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各界意見建議。
即日起至10月30日,凡對修訂草案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者,均可通過電子郵件(fgwbac@spcsc.sh.cn)和電話/傳真(0371-65508636)的方式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綜合處反饋。
附: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p>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p>
第三條 代表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履行各項義務,并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
第四條 代表依法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p>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
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產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應當安排好本人的生產和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五條 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應當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第六條 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書面請假。
代表在會議期間因健康等特殊原因臨時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向所在代表團團長請假,由代表團報大會秘書處備案。
第七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p>
非行政規劃的各類新區、開發區等轄區內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參加原行政區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代表應當遵守會議議事規則,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議案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保障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遵守和執行的事項;
(二)制定、修改、廢止或者解釋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三)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施監督的事項;
(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議案應當一事一案,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議案應當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第九條 代表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經代表審議后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經大會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條 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未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進行辦理,辦理情況報告大會下一次會議。
第十一條 代表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并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卮鹪儐柨梢援斆婊卮?也可以根據大會秘書處的安排在小組會議、代表團會議或者主席團會議上回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有權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有權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時,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專門委員會可以將答復質詢的情況向大會主席團報告。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大會主席團認為必要的,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p>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p>
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理由,并可以提供有關材料,由大會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有權依法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或者有關人員參加調查工作。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協助做好調查工作,如實提供必要的情況、材料。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p>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它的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
第十五條 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書寫清楚,一事一案,內容力求準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增強針對性和可行性。
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大會秘書處或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及時轉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
第十六條 承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辦理,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辦理情況書面答復代表;個別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三個月以內確實不能辦完的,應當在限期內向有關代表解釋清楚,并在六個月內辦理完畢,正式答復代表,同時抄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對各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進行跟蹤監督,注重提高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實效。
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責成有關機關和組織再作答復。
對交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不按規定和要求辦理,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追究或者責成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直至負責人的責任。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并印發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表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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