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執法人員在進行現場調解
映象網訊(記者 馬珊珊 通訊員 張雅茹 文/圖)近日,鄭州市中原工商分局須水工商所接到消費者王先生的投訴,稱前幾日在河南傳成設備有限公司訂購了一批破碎機,價值94000元,已經交付定金90000元,但提貨時因運費問題雙方產生爭議,糾纏不清,無法執行合同,希望工商部門為其解決問題。
工商所執法人員接到此投訴后迅速到達河南傳成設備有限公司了解情況,在工商部門職責范圍內組織合同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中,工商執法人員先對供貨方收取超額定金的行為進行了行政指導,向其宣傳《擔保法》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額的百分之二十”的有關規定。經過調解后供貨方負責人承認自己錯誤,稱自己事先并不了解該項法律內容,才會出現這樣錯誤,并承諾今后一定加強學習,依法經營,不再出現類似情況。
但雙方針對費用問題還存在一定爭議:供貨方認為產品售出去了,就應該由買家自己解決運費問題,和他們不再有關系。而買家王先生則認為,商家的銷售應該包括商品的運輸費用,自己不能買了東西還得搭上運費。執法人員告訴他們,運費問題應該是雙方事先商定好,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作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由于當事人雙方事先沒有協商好,才出現現在的問題糾紛,所以雙方都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經過一個多小時的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各自承擔一半運費。
工商所的執法人員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遇到消費糾紛的時候,可以先與商家協商,爭取達成和解;無法和解的,可以攜帶相關證據,到工商部門部門申訴或者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而作為經營者,也要嚴于律己,加強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