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蔣宇飛 通訊員 張廣坡 孟曉)俗話說:父債子還。夫債妻還?這只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說法,還是有法律依據的?
10月21日,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情復雜的金融借款糾紛案:丈夫因故死亡后,農村信用社拿著丈夫生前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上門討債,妻子認為丈夫在外借款自己并不知情,雙方因此鬧上了法庭。
丈夫借款300萬卻因交通事故死亡
案件的被告王紅與借款人馬青云是夫妻關系。
2009年3月27日,馬青云以牛某個人獨資性質的唐河縣方正新型建材廠的名義與唐河縣信用聯社簽訂金額為300萬元、抵押人為方正建材廠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約定借款2010年3月27日到期,月息7.65‰。
然而該筆借款到期后,馬青云僅償還部分利息,后因交通事故去世。
所以唐河縣農村信用聯社認為,該筆債務為馬青云與王紅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王紅予以償還。
但王紅卻辯稱,丈夫馬青云在外借款其并不知情,且該款是“方正建材廠”所借,是公司債務而非私人債務,貸款單據上簽字均為“牛某”,并加蓋“方正建材廠”印章,因此借款不該由其承擔。
借款合同存在欺詐
經進一步查明,唐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沒有牛某個人獨資性質的唐河縣方正新型建材廠的登記注冊資料,只有登記為馬青云個人經營的唐河縣方正建材廠。
馬青云持實際并不存在的“牛某個人獨資性質的方正建材廠營業執照”與唐河縣農村信用聯社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該合同本身就存在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為無效合同,而案外人牛某對該筆借款并不知情。
所以,馬青云以方正建材廠名義與唐河縣農村信用聯社簽訂借款合同并獲得貸款300萬元,作為實際借款人的馬青云應對借款本息負歸還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該筆貸款發生于馬青云與王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現馬青云因交通事故死亡,王紅應當承擔償還責任,遂一審判決王紅償還唐河縣農村信用聯社借款300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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