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溫曉磊)由監察部、人社部等四部委聯合出臺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將于8月1日起施行。公職人員津貼補貼的“灰色收入”將戴上“緊箍咒”。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注明, “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生活性補貼、獎金、實物等,并將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等十二種行為認定為違規行為。許多市民認為這將有利于體現社會公平,“如果發的話相當于把國家的財產分給這些單位的員工了,感覺這不應該。”
按照規定,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而在省社科院研究員劉振杰看來,“津貼補貼”發放沒有給出全國性的額度標準,很難執行,“哪些屬于津貼補貼,哪些屬于獎金,哪些可以發,哪些不可以發,還沒有細化,在執行的過程中,一些部門一些地方,可能仍然會有操作的空間。”
劉振杰認為,處罰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治標不治本,消除公職人員的“灰色收入”,關鍵在于限制權力濫用,“從本源上就是怎樣限制這些部門的權力,限制違法收入,要增加合法工資的透明度,從出口上把不透明轉化為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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