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為有效防治中小學生欺凌,確保學生身心安全、健康成長,近日我省11個部門聯合印發《河南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部門協作、上下聯動,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對校園欺凌“零容忍”。
昨日,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為有效防治中小學生欺凌,確保學生身心安全、健康成長,近日我省11個部門聯合印發《河南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部門協作、上下聯動,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對校園欺凌“零容忍”。
明確概念
區分“學生欺凌”與“嬉戲打鬧”
哪些行為算“學生欺凌”?對此,方案進行了明確界定,并提出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正確合理處理。
按照《方案》,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厘清職責
學校成立欺凌治理委員會
方案提出,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具體負責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科室并向社會公布,學校須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由校長負責,教師、少先隊大中隊輔導員、教職工、社區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妥善處理學生欺凌重大事件。
針對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舉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負責對事件是否屬于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并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處置。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負責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申訴請求,確需復查的,須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復查,并于15日內完成對事件是否屬于學生欺凌進行認定,提出處置意見并通知學校和家長、學生。
未成年人造成損害,追究監護人責任
落實家長監護責任,各地、各部門要引導廣大家長增強法治意識,加強對孩子的管教,特別要做好孩子離校后的監管看護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護、教而不當。同時落實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未成年學生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另外,《方案》特別提出,要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流動人口子女、困難家庭子女、殘疾兒童、女童的關愛和保護,健全困境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和家校聯系制度,不讓弱勢學生群體及所有青少年學生受到欺凌傷害。
制度防控 校園重點、公共場所24小時視頻監控
建立健全學校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各項規章,具體包括:嚴格落實校園門禁、請銷假、點名和值班巡邏等制度,加強不良傾向學生、宿舍、晚自習等重點學生、重點區域、重點時段的管理;加強師生聯系,密切家校溝通,對可能發生的欺凌行為早發現、早干預;對發現的欺凌事件線索和苗頭認真核實、準確研判,對早期發現的輕微欺凌事件立即控制,實施必要的教育、懲戒;校園重點場所、公共區域視頻監控24小時無空缺,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監控和報警平臺,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
警方加強學生途經重點路段巡防、盤查
綜治部門要對中小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區域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督導和追究。
公安機關要在治安情況復雜、問題較多的學校周邊設置警務室或治安崗亭,加強學生上下學重要時段、學生途經重點路段的巡邏防控和治安盤查,積極配合學校排查發現學生欺凌隱患苗頭,并及時預防處置。
嚴防隱私泄露、事態蔓延,避免二次傷害
建立中小學生欺凌事件及時逐級報備制度。對嚴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備,并迅速聯絡公安機關介入處置,組織專業人員對涉及學生進行心理咨詢教育和安撫。相關部門要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防止泄露有關學生隱私及其家庭信息,防止事態蔓延,堅決避免被欺凌學生受到二次傷害。
懲處措施 成年人利用在校生實施欺凌,依法從重處罰
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須制訂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并監督欺凌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予以相應懲戒。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對于反復發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在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并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凌學生紀律處分,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對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從重處罰。
處理欺凌事件失職瀆職,給予黨政紀處分、追究刑責
要將防治學生欺凌專題培訓納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長、教師在職培訓內容,培訓納入相關人員繼續教育學分。
將本區域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情況作為考評內容,納入文明校園創建標準,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納入校長學期和學年考評,納入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
把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學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