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不久,一條學校錘砸、水泡銷毀學生手機的新聞引起社會特別是學生家長的廣泛關注。河南南陽華龍高級中學在操場舉行手機銷毀大會,數十部從學生處沒收來的手機被用鐵錘砸毀、投入水桶中。
事件回放
前不久,一條學校錘砸、水泡銷毀學生手機的新聞引起社會特別是學生家長的廣泛關注。河南南陽華龍高級中學在操場舉行手機銷毀大會,數十部從學生處沒收來的手機被用鐵錘砸毀、投入水桶中。
據報道,學校銷毀手機的依據為其自行制定的《華龍高中部學生手機等9項管理措施》。該文件第一條內容規定,“在教室、公寓發現學生有攜帶手機的,直接放入有水的水桶內或收繳后統一集中銷毀;在校園發現學生有攜帶手機的,一律沒收,集中保管,放寒假時領取。但特別強調:性質嚴重的,當場砸碎或統一集中銷毀。發現有手機充電器的、私拉電源插座、吹風機等違規使用的用電設備一律沒收,統一集中銷毀。老師在收的過程中堅持不交或者頂撞老師者,直接開除。”
該事件引發熱議,有人認為此舉過于暴力,會影響學生,產生抵觸心理。也有人表示,學校的做法可以理解,出發點是好的,只是為了讓學生專心讀書。手機進入課堂,學生就可能情不自禁將精力用在手機上而影響學習,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也有人對學校行為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學校在制定管理規定時,不能僅僅以“為學生好”為由(是否達到真好的效果姑且不論),還必須考慮管理制度和處理方式是否具有合法性。
律師說法
眾曉律師事務所 鄭洋:
華龍高級中學制定的管理規定不具有合法性,將沒收學生的手機進行銷毀更是一種損害學生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學校有權進行自主管理,并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校規校紀等,但并沒有法律、法規授權學校可以沒收學生財產并進行隨意處分。《教育法》同時明確規定學校要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教育者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華龍高級中學制定的制度侵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且違反了《物權法》等法律對個人合法財產的保護,制度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其次,法律意義上的沒收是指執法部門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違規所得或物品罰沒。學校及教師沒收學生手機的行為僅僅屬于對學生手機的臨時占有和管理,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沒收。如果學生違規攜帶和使用手機,學校及教師有權臨時“收取”學生手機,但只有臨時保管和控制權,沒有最終處置權。如果學校及教師在保管手機期間,造成學生手機毀損或滅失的,學校或教師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學校將沒收的學生手機進行銷毀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規定,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侵犯他人財產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賠償。學校銷毀學生手機的行為缺乏合法依據,屬于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且如果砸毀學生手機價值在5000元以上,還有可能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的規定,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警示意義
學校對于學生進行管理確有必要,也是學校的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學生的手機等私人財物可以被學校隨意處置。簡單粗暴的管理方式,只能從表面上限制學生的某種違規行為,但引發學生抵觸所產生的負面效應或許會更大。
更為重要的是,學校作為教書育人的場所,其管理行為從心理學角度講對于未成年的管理對象(學生)往往會產生深遠影響。法制社會建設需要從學校開始就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灌輸法制理念,引導學生遵法守法。如果學校以違法的方式實施簡單粗暴的管理,一旦給年幼的學生心理打上不良烙印,對其日后的成長極其不利。學校用如此簡單粗暴違法的方式進行管理,用違法侵權的方式教育學生,又何談培養出遵紀守法的合格公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