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建部日前就《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條例征求意見稿包括住房租賃、住房銷售、房地產經紀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從多個角度規范房屋租賃和銷售市場,引來一片叫好。
住建部日前就《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條例征求意見稿包括住房租賃、住房銷售、房地產經紀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從多個角度規范房屋租賃和銷售市場,引來一片叫好。勞動報記者調查采訪發現,該條例有許多突破性的舉措,但有的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以及關于可操作性的驗證。
發現治理群租或更不易?
該條例意見征詢稿一出,外界高呼“租賃時代”到來了。緣何有此一說?勞動報記者粗略統計了一下,該政策中有12條條款涉及規范租房行為,從數量上堪稱空前。其中包括“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和返還時間”等多條保護租客利益的條文。
勞動報記者從上海市場上了解到,作為一個國內較為規范成熟的市場,出租人擅闖、暴力驅逐承租人等行為并不多見。相反對于像群租這樣的行為,“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這樣的條款一出,有可能增加了發現和執法的難度。
上海虹口區一小區的業委會負責人告訴記者:“原先要進群租房的門就很難,平時發現群租房主要靠看垃圾量、看用電量等‘偵察手段’。一旦發現群租,還是能夠通過房東進入到房間進行確認的。”他擔心新的規定出來之后,群租租客會“一夫當關,萬夫莫開”,對群租的發現和治理會更加難。
“房租指導價”如何發揮實效?
房屋租賃領域另外一個核心問題是租賃價格。這次條例提出,“承租人應當按月支付租金,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住房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發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區域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這一條款究竟能夠多大程度讓租金變得合理、透明,以及杜絕不合理的漲價?
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發布制度,其用意在于有一個類似“房租指導價”的東西出臺后,避免了因為信息不對稱、使得房東可以漫天要價。但在實際操作當中,通常是租賃住房的供求關系對租賃價格起主要作用。“房租指導價”是否具有可參照性、房東不愿意執行指導價怎么辦……這些問題還需要明確執行細則。
另外,條例提到“住房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我愛我家上海市場負責人俞靜告訴記者,目前上海的住宅租賃市場中,租房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簽,不會跨年簽,合同到期前房東與租客都會協商新一年的租金,所以這一條款看似保護了租客的利益,但現實效果可能并不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