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進入調整期,逾期交樓的出現幾率也高了起來
繳齊了費用,等到拿房子的時候,開發商卻以種種理由推遲交樓,甚至連房產證也逾期仍未辦理。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趙邵華律師表示,在這樣的情況下,業主不必忍氣吞聲,可以拿起法律的利器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到法院起訴開發商違約,從而索要延遲交樓違約金及延遲辦證違約金。只要情況屬實,開發商也的確構成了違約,該系列案件一般均會以業主勝訴告終。
案例回放:
遲交樓遲辦證雙重賠償
2010年7月19日,姜先生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199萬余元購買了位于機場路的一套房屋。姜先生依約付清購房款并支付相關稅費,但開發商不僅延遲交樓,而且至2013年1月30日姜先生起訴到法院時,仍未把房產證辦下來。為此,姜先生先后兩次將開發商告上法庭。2013年6月8日,對于延遲交樓,白云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按購房總價款的每日0.03%標準,向姜先生支付違約金。對于延期交付房產證,白云法院判令開發商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辦妥房產證交給姜先生,同時以購房總價款每日0.02%的標準向姜先生交付逾期違約金。
判后,開發商不服,上訴至廣州中院。開發商稱,姜先生已要求開發商承擔延期交樓的違約金,現又再次主張延遲辦證違約金,存在違約金計算時間重疊、違約金計算重疊的問題。另外,一審判決違約金比例過高。廣州中院經二審審理查明,另案生效判決已判令開發商支付延期交樓違約金,但因雙方已在《補充協議》中對開發商應承擔的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起始期限作出相應的變更,故開發商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據此,廣州中院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開發商的上訴請求。
律師說法:
注意取證保護自身權益
趙邵華分析說,遲交樓是樓市較為常見的一大糾紛類型。分析起來,遲交樓的原因主要有三種:一是發展商因開發資金不足等原因令工期延長而導致遲交樓。另一個原因是發展商對一些小區的設施、綠化、教育配套等隨意更改,導致不能按時通過驗收,拿不到竣工備案表等文件而達不到交樓條件;還有一種原因是房屋質量問題嚴重,達不到交樓條件而被業主拒收樓。
對處理遲交樓糾紛,趙邵華提醒,在維權過程中,消費者特別要注意取證問題。在收樓前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購房合同、收樓通知書等各種相關證件,發展商發出的收樓通知書一定要有該公司的蓋章才有法律效應。如遇到發展商遲遲沒有交樓,但又一再口頭承諾交樓時間時,業主可要求發展商一定要正式發文通知交樓時間,并需蓋上公章才有法律效力。
通常開發商在合同附件會約定,需付清房款后(包括貸款發放到開發商賬戶)才交樓,對這一點法院往往認可,所以購房中首先要避免出現這樣的情況。但若因開發商延遲辦理房產證導致放貸時間在約定交樓日之后,責任應由開發商承擔。簽合同時,買家應盡量采用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如開發商另采用自己擬訂的版本,或在補充協議約定對業主不利的霸王條款,應向房管局和工商局反映,要求改正。業主尤其要注意,購房合同中,若發展商限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總額太低,是應該特別警惕的。( 文/張薇 梁棟賢 圖/梁棟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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