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年輕夫妻因瑣事鬧離婚,將二人唯一的住房通過中介掛牌出售。然而,在與他人簽訂購房合同并收取兩萬元定金后,夫妻倆又重歸于好,不愿意賣房。記者昨天獲悉,在通州法院的調解下,通情達理的張先生愿意解除購房合同,夫妻倆保住了房子,但需返還對方定金以及賠償損失共計12萬余元。
離婚輕率賣住屋
隋某夫婦是一對年輕夫妻,二人婚后在通州某小區買了一套住房。今年3月,兩人因瑣事爭吵欲離婚,一氣之下將這套唯一的住房通過中介公司掛牌出售。當月,張先生從中介公司了解到該房源,看到該房屋的價格低于市場價,遂決心買下該房屋。
此后,在妻子在場的情況下,隋某與張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先生以142萬元的價格購買該處房屋,張先生還當場交付了定金2萬元。合同簽訂后沒多久,隋某夫婦經過一段時間冷靜,以及家人的規勸后感情和好,打消了離婚的念頭。想起賣房的行為,二人追悔莫及,只能通過不履行合同的消極行為意圖保住唯一住房。
為此,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夫妻倆告上法庭,要求他們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違約金及各項損失近20萬元。
法院調解保住房
受理此案后,承辦法官了解到被告夫婦賣房的原因及該房屋對于二人的重要性后,及時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張先生表示并不了解原告賣房的原因,自己購買涉案房屋也是為了個人居住,合同本身并無任何無效、撤銷或解除的情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鑒于此,承辦法官動之以情,要求張先生換位思考,如果堅持購買房屋,可能導致隋某夫婦矛盾惡化,甚至會拆散剛剛和好的家庭。此外,此次交易中,張先生付出的交易成本并不高,在夫婦二人明確表示同意返還定金、賠償違約金及各項損失的情況下,希望張某考慮解除合同的調解意見。
最終,在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下,雙方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隋某夫婦返還張先生定金、賠償違約金及各項損失共計126000余元。
承辦法官說,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對于能夠保住自己的唯一住房來說,隋某夫婦實屬幸運,但他們也為自己的輕率決定付出了不小的代價。對于當初的輕率行為,隋某夫婦也深感后悔,亦表示今后處理問題時一定會深思熟慮,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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