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子的吳先生,婚后想把妻子名字加到房產證上,方便落戶等事宜。 他聽說加名不收費用,但房產交易窗口讓他出具抵押銀行同意的證明。
從相關部門了解到,婚前房產婚后加名免征契稅,但貸款房屋需獲得抵押銀行的同意。
根據兩年前財政部、國稅總局等下發的夫妻“婚前房產加名”免征契稅通知,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只需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明、《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材料,由夫妻雙方共同到有管轄權的房屋登記部門進行面簽后,即可辦理相關房屋權屬變更手續,免征契稅,僅收取房屋登記費和印花稅。
但眼下,不少人買房都是按揭貸款,如果房屋還在按揭,房產證上能加名字嗎?
房管局提醒,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法律術語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前提是房屋沒有處于權利限制狀態,比如不動產在抵押、查封、凍結等狀態下是不能辦理變更登記的。因此,按揭貸款的房子若要“加名”,必須獲得抵押銀行的同意或還清貸款后才行。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很多房產還有貸款抵押,且這種抵押權是整體抵押、不可分解,所以如果是婚前取得的房產及由此承擔的債務,新增加的產權人也得承擔相應責任,也就是說,加了名,分一半房產,也分一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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