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以來,不少銀行陷入貸款額度緊張的局面,一些購房者申辦貸款后,銀行卻遲遲沒有放款,直接導致他們在購房合同約定時間內,沒能付清全部房款。
去年以來,不少銀行陷入貸款額度緊張的局面,一些購房者申辦貸款后,銀行卻遲遲沒有放款,直接導致他們在購房合同約定時間內,沒能付清全部房款。
在錢報杭州房產微信公眾號后臺和錢報讀者購房群中,也多次有購房者提出疑問,像這樣的情況,買方是否違約,需要背負相應責任?開發商是否有權收取違約金,甚至沒收定金?
銀行放款慢導致購房者違約
開發商無權追究責任
近期,一位購房者找到錢報求助:“去年7月貸款購買了萬通時尚公館,開發商指定兩家銀行辦理貸款,我們8月就去指定的農業銀行城西支行積極配合辦理,但是直到今年4月份也一直沒有放款。”
這位購房者表示,他接到了開發商的催款函,要求在6月18日交房前必須把貸款申請下來,不然就要繳納違約金。面對這一情況,購房者束手無策。“銀行遲遲沒有放貸才導致我們沒有及時付清房款,卻要我們來繳納違約金,這種做法合規嗎?”
這樣的問題并不是特例,去年以來銀根不斷收緊,辦了按揭卻一直沒放款的客戶不在少數。
記者發現,在統一的購房合同模板中,規定了選擇按揭方式付款的購房者需向貸款機構及時提交貸款申請材料,辦理貸款審批手續。如果貸款沒有發放,或者發放的貸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買方和賣方一般會作出這樣的約定:60~90天時間內未能付清房款的,購房者按天繳納違約金,每天的違約金一般為總房款的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三不等。
甚至還有一些購房合同中約定,如果超過約定期限,購房者未付清款項的,開發商有權沒收定金,視作購房者放棄購房。
對此,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胡增冬表示:“因為銀行放款慢的原因,導致購房者未能如期付清房款,那么購房者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記者還了解到,搖號后有大量選擇按揭貸款的客戶,有個別樓盤的置業顧問會告訴購房者,如果沒能及時放款,就會視作放棄該套房的購買資格,以這樣的說辭來盡可能讓客戶全款買房。對此,浙江合創律師事務所律師翁博甫認為,購房者不必擔心,購房合同內對于購房者的約束,主要是針對購房者不去辦理貸款或者故意拖延時間。而由于銀行放款慢而導致超過付款期限,和購房者沒有關系,購房者可以向銀行主張自己的損失。
開發商一般不收取違約金
會勸購房者換家銀行
目前,我們也尚未收到過開發商因為銀行未放款,而要求購房者繳納違約金或沒收其定金的相關投訴。記者了解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開發商也不會收取這筆費用。
“購房者去辦理按揭的銀行,都是我們談好的合作銀行,大概有多少額度,什么時候能放款我們心里都有數,所以很少會出現超過時限還未放款的情況。”蕭山某樓盤銷售負責人直言,即使出現了這種情況,不會也不敢收所謂的違約金。
去年買了二套房的魏先生,也遇到過這種情況:“雖然合同上寫了60天內不付清屬于違約,要繳納違約金,但是開發商和我說沒關系,最后確實因為放款慢超過時限了,開發商也確實沒有收我這筆錢,只是勸我換家銀行。”
上文提到的萬通公館業主,開發商也沒收取違約金,但該業主告訴記者,銀行曾明確告訴他,是從利率比較高的按揭業務開始放貸,額度緊張的情況下,如愿意重新申請提高利率,放貸速度就會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