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民小慧(化名)的父親去世后,她的母親和奶奶都主動放棄繼承房產,留給小慧個人,但到房產部門辦理手續時遇到了麻煩:需要另外兩名親屬放棄繼承房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這該咋辦?隨后,小慧的母親和奶奶成了被告。
核心提示|父親去世后房屋辦過戶,女兒要先告母親和奶奶?昨日,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法院了解到這樣一起案例:市民小慧(化名)的父親去世后,她的母親和奶奶都主動放棄繼承房產,留給小慧個人,但到房產部門辦理手續時遇到了麻煩:需要另外兩名親屬放棄繼承房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這該咋辦?隨后,小慧的母親和奶奶成了被告。
案例1
父親去世后,媽媽和奶奶放棄繼承遺產,誰來作證?
小慧是一個繼承案件的原告。2011年她的父親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產及部分存款。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有遺囑者,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者,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由于小慧父親并沒有留下遺囑,小慧、小慧母親及奶奶都有繼承的權利。
不過,為了能讓小慧過上好日子,母親和奶奶都愿意放棄繼承遺產,把房子和存款留給小慧個人。然而,最近,當小慧去辦理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時,相關部門行政機關、銀行都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才能為其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無奈,小慧來到了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讓自己的母親和奶奶成了被告,希望通過法院裁決盡快取得遺產的繼承權。
小慧的案件由中原區法院多元化調解中心負責處理。法官助理李冬瑋介紹,她在閱卷并與當事人電話溝通后,初步了解了案件情況,小慧的奶奶已經87歲了,在向承辦此案的法官溝通后,她決定上門了解老人的真實想法。隨后,在全面溝通后,老人清楚地表明自己及兒媳自愿放棄繼承遺產,李冬瑋當場出具調解書,為小慧辦理后續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提供了法律文書。
案例2
老伴去世公公放棄繼承遺產,也來起訴
同樣遇到類似問題的還有韓大娘和符老先生。
原告70歲的韓大娘與被告91歲的符老先生是翁媳關系,今年1月,韓大娘的老伴兒符先生去世,老伴兒的父親還健在,老人家同意放棄財產繼承權。3月,韓大娘向中原區法院起訴,要求繼承老伴兒留下的房產及存款等。接到案件后,承辦法官了解到韓大娘與被告符老先生對遺產繼承已初步達成一致意見,到法院起訴,是為了得到一份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李冬瑋介紹,為了盡快給當事人解決問題,承辦法官鄭奇安排她第一時間趕往駐馬店被告符老先生的家中,當面了解老人的意見。在充分了解老人的意見后,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
說法
除了起訴,去公證處做公證也可行
現實中,遇到此類問題只能讓親人做被告嗎?非也。記者了解到,做公證是處理此類情況比較常用的一種方式,但需要準備好辦理公證所需的相關證明和材料。而到法院起訴,法院又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處理類似案件,使之成為一種“捷徑”。
小慧和韓大娘的案件,中原區法院均使用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處理。據介紹,自2017年8月以來,中原區法院不斷完善“多元化調解機制”,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化解糾紛,時間的縮短帶來的是訴訟成本的減少和糾紛處理效率的提升,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享受到了這一機制帶來的實惠與便利。今年以來,中原區法院通過多元化機制調解結案400余件。
新聞多看點
繼承、贈與、買賣,咋把房產留給子女?
繼承、贈與、買賣,是目前常見的把房產留給子女的3種方式。
房產繼承:發生的條件必須是產權人去世后,繼承人才能辦理。這種方式產生的費用低。
但也有兩個問題:第一,繼承房產與贈與房產一樣,以后子女出售房產,可能需繳納差額20%的個人所得稅。第二,進行繼承公證時子女會面臨各種復雜流程和證明,也可能發生“轉繼承”,令獨生子女無法全額取得父母房產的所有產權。這些問題需要父母提前做好遺囑公證、繼承權公證來避免,或獨生子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房產贈與:是房產所有權人把房產無償贈與子女。這種方式很好操作,但產生的費用不少。另外,和房產繼承一樣,將來如果子女賣房,可能需繳納差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一般來說,如果父母的房子樓齡較長,選擇贈與的方式并不劃算。所以,現實中,假如不是沒有購房名額無法通過買賣過戶的話,一般都不會選擇這種方式。
房產買賣:在大多數情況下,買賣是透明且省錢省力的方法。前提是子女必須有購房名額。遺產稅、房產稅也應考慮,這兩個稅種雖然現在尚未開征,但按照趨勢,未來很可能落地。(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段偉朵通訊員穆童)
本報綜合《羊城晚報》等
原標題:鄭州一女子為繼承父親遺產 無奈將母親和奶奶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