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區共用部位的經營收入,不能是一筆糊涂賬。”專家的這番話聽起來很提氣,不過,真要較起真來,首先要解決的是這筆賬應該誰來審?
近日,一份判決書在鄭州市內多個小區的業主QQ群和微信群里迅速傳播。原來,鄭州二七區一個小區物業利用電梯、院內空地等從事經營活動,但卻不向業主公示相關的經營收益,該小區一位女業主把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一審宣判,物業公司應限期公開對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
誰才是小區的主人?從法律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不難回答——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有“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的權利;按照《物權法》,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不過,現實生活中,小區的地盤業主卻很難做“主”——最近一段時間,大河報連續報道了多起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糾紛,其中,有小區業主因物業濫收停車費導致愛車有家不能回,還有小區業主試圖罷免物業,結果遭到物業人員用干粉滅火器猛烈攻擊。撇開這些極端事件,更司空見慣的場景是,面對小區電梯、樓道內的各式廣告,多數業主根本不知從何而來,更不要提什么收益分配了。
雖然名為業主,但在面對物業公司的時候,業主群體似乎天然處于劣勢。這一方面是因為,不少物業公司本身就隸屬于開發商,從開始就“不請自來”;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業主是一個松散的群體,很容易被物業公司“各個擊破”。物業服務作為一種商品,理應遵循市場規則,由供求雙方協商而定。然而,雙方地位的不平等,使不少小區內部的“游戲規則”充滿不平等,甚至由物業公司一手策劃。
有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底,鄭州市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總計400余個,占全部住宅小區的10%,在全國范圍內處于落后位置。是業主自治積極性不高嗎?答案恐非如此,以“鄭州業主委員會”為關鍵詞進行搜索,網絡上充滿了各種“門檻太高”“成立真難”之類吐槽,本地媒體也曾對此進行多次報道。業主自治之路步履維艱,物業公司怎能不一家獨大?無論是小區天價停車費,還是經營收入不透明,無一例外都是博弈失衡導致的結果。
“小區共用部位的經營收入,不能是一筆糊涂賬。”專家的這番話聽起來很提氣,不過,真要較起真來,首先要解決的是這筆賬應該誰來審?在業主尚不足以與物業平等博弈的背景中,由房管部門來監督審查賬目無疑更加合適,畢竟,他們掌握著針對物業公司的處罰權。當然,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在于加快培養業主委員會,由此必然需要簡政放權,為業主自治創造生存土壤和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