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買過停車位的業主稱,開發商只開了張收據;還有人懷疑:開發商以“長期租賃”的名義行“買賣”之實,是不是涉嫌偷稅漏稅?
《河南商報》近日關于小區地下停車位的報道持續發酵。有買過停車位的業主稱,開發商只開了張收據;還有人懷疑:開發商以“長期租賃”的名義行“買賣”之實,是不是涉嫌偷稅漏稅?
而河南商報記者咨詢稅務方面人士得知,正常納稅的開發商沒有偷稅漏稅的空間,但是不給開發票,就涉嫌違法。
【業主】買了停車位 卻沒發票
近日,《河南商報》關于小區地下停車位的報道,引起了紫域云庭業主張先生的注意。
和眾多維權的業主不同,張先生為了方便,3年前就花了16萬元,購買了小區負一層的停車位,但是他手里只有一張收據。
“我們找開發商要過發票,但開發商說,買停車位就沒有發票。”張先生說,其他買到車位的業主,也都沒有拿到發票。
而小區的其他業主,也有個疑問:且不說開發商有沒有開發票,開發商以“長期租賃”的名義,行“買賣”之實,這樣的做法,有沒有偷稅漏稅?
【稅務工作人員】不開發票就涉嫌違法
鄭州市二七區地稅局稅法專家王國娜說,對于開發商來說,一部分地下停車位是有產權的,可以買賣;還有一部分是沒有產權的,不能賣,只能出租。如果是出租的話,和售賣的計稅方式是不一樣的。
如果是售賣,就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等,一次性繳清;如果是出租,繳納的是營業稅等,另外還有暫時所得稅,均衡攤交。
王國娜說,在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歸屬問題上,確實部分存在產權不明晰的情況,但僅僅從征稅上來說,就是區分轉讓的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以此來斷定依照何種方式繳稅。
那么開發商以“租賃”的形式“買賣”,這樣做是否存在偷稅漏稅嫌疑?王國娜說,如果企業是依法納稅,不可能因為出租或者售賣形式的不同偷稅漏稅,按照法律,沒有這個空間。
但是,不管是轉讓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只要取得了收入,必須給付款方開具合法的發票。否則,就涉嫌違法。
【業內人士】不管是租是賣 必須給發票
雖然名義上不違規,但是在事實上,二者所繳納的稅款是不是有差別?
嘉匯稅務師事務所總經理陶英說,具體就開發商來說,售賣和租賃計稅方式不同,但最終算下來,二者稅款基本差不多,只要把收入計入到賬面上,就算依法納稅。
對于小區業主的疑問,陶英說,不管是租賃還是買賣,開發商繳稅方式產生的義務是法定的,不是人為可以調控的。對于業主們提出的沒有開發票,算不算開發商偷稅漏稅的疑問,陶英說,不能因此就認定開發商偷稅漏稅,他也有可能已經入賬,但不管何種情況,他有給業主提供發票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