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年穩定回報50%”,“優質學區房”,“5分鐘到達地鐵一號線”……9月1日起,這些樓盤廣告中常見的廣告詞將有可能涉嫌“違法”。
“5年穩定回報50%”,“優質學區房”,“5分鐘到達地鐵一號線”……9月1日起,這些樓盤廣告中常見的廣告詞將有可能涉嫌“違法”。
廣告中不得承諾升值或投資回報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最新修訂的《廣告法》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廣告法》在現行《廣告法》的基礎上做了較大的修改,如“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彈窗網頁廣告應當確保一鍵關閉”等。除此之外,地產人最關注的當屬第二章第二十六條中對于房地產廣告內容準則的規定。
新《廣告法》規定: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新《廣告法》將“違規”上升為“違法”
事實上,這次新《廣告法》中對房地產廣告內容準則做出的規定,并非創新之舉。早在1996年12月30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的《房地產地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中,就對上述第二十六條的內容做出了類似的規定。
第十條 房地產中表現項目位置,應以從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干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來表示距離。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楚,比例恰當。
第十一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第十二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面積的,應當表明是建筑面積或者使用面積。
第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第十八條 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以往這些條例只是作為工商總局對于房地產行業廣告制作的規定,而新《廣告法》的施行則將它們上升到了法律規定的層面,一旦觸及,可能會涉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