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記者昨日從市規劃局獲悉,《鄭州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導則》日前獲得市政府批準,由市城管局負責組織實施。
李鈺冰 圖
我市戶外廣告設置存在多、亂、濫、雜的現象,既影響城市美觀,又存在安全隱患。記者昨日從市規劃局獲悉,《鄭州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導則》日前獲得市政府批準,由市城管局負責組織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體育、文化建筑,交通建筑,工業、倉儲建筑,商務、醫療衛生和教育科研建筑屋頂不得設置廣告,商業高層建筑屋頂也不能設置戶外廣告。
城市門戶地區禁設內衣潔具廣告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導則為我市五城區、航空港區、鄭東新區、經開區、高新區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戶外廣告設置的指導文件。在規劃范圍內的一切戶外廣告設置均應執行本規劃,特殊情況下,必須進行專題論證,經相關部門審批通過后方可突破規劃控制要求。
5種情形禁止設置戶外廣告:如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等設置戶外廣告;在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情況下設置戶外廣告;在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設置戶外廣告;在損害城市綠化的情況下設置戶外廣告;戶外廣告損害市容市貌、建筑物、構筑物形象風格,影響城市整體景觀,妨礙生產和生活。
城市門戶地區、歷史文化區和低密度區的交通樞紐區,禁止設置內衣、衛生健康和潔具戶外廣告。
大多建筑樓頂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在交通樞紐區域廣告的設置內容以高檔商品和地方特色商品廣告為主;行政辦公用地、文物保護區、綠地公園、市民活動廣場、軍事和特殊用地等地區禁止設置商業廣告;航站樓、火車站旁、大型公路客運站、標志性建筑,不得設置商業廣告;商務辦公建筑、文化體育建筑、醫療衛生建筑、教育科研建筑、市政設施建筑原則上不得設置商業廣告。
商業、市場和娛樂建筑高于40米以上部分,不得設置除指示性標牌以外的戶外廣告,同時禁止設置垂直于墻面的戶外廣告;高層建筑主體不得在屋頂設置建筑物指示性標牌。此外,設置戶外廣告不可分割原有建筑立面,不得破壞建筑原有功能,不得破壞屋頂造型,不得遮擋與破壞建筑裝飾,不得在玻璃幕墻或窗戶內外張貼廣告,櫥窗廣告不得影響建筑物防火、采光及通風要求。(記者 冉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