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先生的車輛停放在小區地下停車場受損,物業公司以免責條款抗辯并拒絕擔責。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認定免責條款無效,判決物業公司賠償王先生2.8萬元修車費。
王先生的車輛停放在小區地下停車場受損,物業公司以免責條款抗辯并拒絕擔責。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認定免責條款無效,判決物業公司賠償王先生2.8萬元修車費。
2012年3月,王先生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車位租用協議》,約定收費標準為每月350元,物業對車輛的丟失或損壞不承擔責任。2014年2月的一天,王先生發現自己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有兩個后視鏡被盜,維修花費2.8萬元。
王先生隨后起訴物業,稱雙方形成了有償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車輛毀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他要求物業公司賠償2.8萬元修理費。
物業公司答辯稱,雙方簽訂的是租賃協議,并非保管協議,且租用協議中明確約定了車輛停放過程中發生損失的免責條款,王先生無權要求物業公司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王先生2.8萬元,物業公司提起上訴。市二中院認為,《車位租用協議》是物業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免除了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排除王先生的主要權利,且物業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就該免責約定向王先生進行了合理的提示和說明,免責約定應屬無效。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有義務對小區內車輛停放和運行秩序進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物業對車輛后視鏡被盜負有責任。法院終審維持原判。(記者 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