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4年前,鄭州市民尹先生買了新房,后來發現暖氣有問題,便和開發商協商退了這套房。2013年,尹先生有了購房打算,卻發現自己名下有套房產,再買房就成“二套房”了。
14年前,鄭州市民尹先生買了新房,后來發現暖氣有問題,便和開發商協商退了這套房。2013年,尹先生有了購房打算,卻發現自己名下有套房產,再買房就成“二套房”了。
他從房管部門得知,原來是之前那套房沒有退“干凈”。除了和開發商協商解除購房合同外,還要通過訴訟方式由法院確認,并以判決或調解方式解除在房管部門的購房合同登記備案,才算完全解除合同,再購房才不算是“二套房”。
事件
沒有集中供暖 業主退房
2000年,尹先生看中了位于健康路的一套136平方米的房子,當年3月9日,他和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這套房子總價款為55.7萬元。
尹先生按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由于簽合同時開發商已經交房,尹先生很快就去驗房。
可是,尹先生發現,小區不是市政統一集中供暖,而是由小區自建的燃油鍋爐供暖,供暖效果不是太好,而且取暖費用很高。因為家里有老人,他覺得這種供暖狀況不符合當初合同的約定,便提出退房。
由于當時該小區還沒有接入市政集中供暖管網,開發商就在尹先生提交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上簽了字。尹先生認為,這樣就相當于雙方解除了購房合同。
此后,這套房子也沒有再次被出售,而是被開發商當作自己的辦公用房。
意外
合同沒注銷 再購房要算是“二套房”
去年,尹先生在鄭州看中了一套房子,手續準備齊全準備買房。可在售樓部,銷售人員在網上查詢發現,尹先生名下已經有了一套房產,再買這套房就成“二套房”了。
根據銷售人員的說法,依照鄭州目前的購房政策,如果是鄭州戶口,首套房的首付至少是購房款的30%,而“二套房”的首付則至少是購房款的60%。
尹先生去房管部門咨詢,被告知需要通過訴訟方式,由法院確認雙方解除了購房合同,并以判決或調解方式解除在房管部門的購房合同登記備案,才算完全注銷合同,而不是雙方達成一致意向就能把合同解除掉的。否則,再購房,仍算“二套房”。
于是,尹先生把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原被告雙方的《商品房購銷合同》已解除,并判令開發商立即配合他解除《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登記備案。
提醒
解除購房合同要先打官司
為提醒市民,近日,金水區人民法院把法庭搬到了文博廣場。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合同,尹先生也已經發函解除合同,為何還要打官司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的解除呢?該案承辦法官楊警介紹,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要登記備案。由于市場有炒房現象,為遏制炒房,房屋登記機關要求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信息的注銷,需要經過法院判決或調解。
楊警提醒,市民如果發現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通過解除合同來解決。不過,解除合同需要法院審理后下發判決書或調解書,同時還要求買賣雙方同時到房屋登記機關,才能辦理購房合同登記備案的解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