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進行居間活動的中介公司,應誠信守法,以積極促成交易為主要目的,并據此取得相應報酬。
案情簡介:2014年9月,李某委托某房產中介公司出售自己的一套房子。后經該公司推薦,李某與張某達成買賣意向,三方簽下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該格式合同第九條約定:雙方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違約方或合意解除方應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務費5000元。后由于張某無法辦出貸款等原因,李某的房子沒有賣成,雙方簽訂了解約協議。因索要解約補償5000元不成,中介公司將李某告上了法庭。
律師解析:中介公司與李某、張某三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之第九條約定的內容明顯加重了買賣雙方的責任,而使中介公司居于無論居間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應報酬的有利地位,此約定明顯與法律規定相悖,該條款應屬無效,中介公司主張李某支付居間報酬的請求于理不合,于法無據。
律師建議:通過居間方式進行房屋買賣,已成為目前房屋交易的重要途徑。進行居間活動的中介公司,應誠信守法,以積極促成交易為主要目的,并據此取得相應報酬,而不應設置霸王條款,置被服務對象的利益于不顧。作為委托人,也應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避免落入合同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