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款購買的新房,交房時被開發商告知必須先交物業費、裝修押金才給鑰匙,三門峽盧氏縣的劉先生遇到了開發商聲稱的這個“行規”。不過,劉先生堅持要求開發商先交房,可兩年過去了,開發商仍拒給鑰匙。
全款購買的新房,交房時被開發商告知必須先交物業費、裝修押金才給鑰匙,三門峽盧氏縣的劉先生遇到了開發商聲稱的這個“行規”。不過,劉先生堅持要求開發商先交房,可兩年過去了,開發商仍拒給鑰匙。
劉先生把開發商告上法庭,11月4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判令開發商支付劉先生逾期交房違約金共計2.4萬余元。
2013年,劉先生花費33.3萬元,購買了盧氏天發置業公司開發的位于盧氏縣的一套138.52平方米的商品房,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13年7月31日。
到了交房日期,該置業公司因各種原因未能如約交房。2014年3月10日,置業公司通知劉先生交房,并告知其需交清專項維修基金、物業費、裝修押金等費用,才能領取鑰匙。
劉先生要求天發置業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雙方因交付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物業費等問題發生糾紛,劉先生也一直未能拿到新房鑰匙。
劉先生選擇了起訴。審理中,天發置業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將房屋交付于劉先生,劉先生撤回要求天發置業公司交付房屋的訴訟請求,要求天發置業公司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盧氏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天發置業公司向劉先生支付違約金24217元。
一審宣判后,天發置業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門峽中院審理認為:按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天發置業公司應當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交房,上述合同和協議中并未寫明劉先生須交納專項維修基金、物業費、裝修押金等費用后天發置業公司才能交房,天發置業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判令其支付劉先生逾期交房違約金共計24217元。
該案主審法官介紹,如果業主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交房時業主須預交一年的物業管理費,則不能作為交房的附加條件。物業費的收取方式,應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對合同約定的交費方式及時間,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
法官說,很多樓盤都要求交房時業主預交物業費,但若購房合同沒有明確約定這一點,那么開發商預收一年物業費缺乏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