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妹妹12年前將房屋賣給哥哥,眼看房價節節攀升,妹妹訴至法院要求將涉案房屋恢復登記于自己名下。近日,靜安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請。
妹妹12年前將房屋賣給哥哥,眼看房價節節攀升,妹妹訴至法院要求將涉案房屋恢復登記于自己名下。近日,靜安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請。
現年70歲的戚某慶與小他2歲的戚某芝系兄妹關系。2003年9月,戚某芝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威海路某號房屋以33.6萬余元的價格賣給戚某慶。去年5月,戚某芝向法院訴稱,當初是哥哥戚某慶偽造她的簽名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也沒收到這筆30多萬的轉讓款。而且,2003年戚某慶已在國外定居,國內戶口已注銷,辦理過戶手續用的是無效身份證。據此,她請求法院判令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材料完備,戚某慶雖在國外定居但并未加入他國國籍,購房時使用的是有效身份證。法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認定戚某芝的簽名是她本人所簽。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