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鄭州市房管局獲悉,鄭州市新頒布的《鄭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確定,房產抵押后,超值部分可做二次抵押。據鄭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公室主任張建英介紹,新《辦法》確定如果房地產抵押后,該房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是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自鄭州市房管局獲悉,鄭州市新頒布的《鄭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確定,房產抵押后,超值部分可做二次抵押。
新《辦法》規定以下三類房屋可抵押:一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二是依法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三是符合房地產轉讓法定條件的國有土地房屋在建工程。
同時,新《辦法》還規定以下七類房屋不能抵押:房屋所有權有爭議且在訴訟、仲裁或者異議登記中的;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依法列入國有文物保護的;依法被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法被限制轉讓的;已依法公告列入政府征收范圍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后的房屋在建工程及房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據鄭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公室主任張建英介紹,新《辦法》確定如果房地產抵押后,該房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是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關于抵押房地產的價值確定,原《辦法》規定,房地產抵押,必須經過評估機構評估價格。新《辦法》規定,抵押房地產的價值由抵押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同時,抵押房地產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該房地產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