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區停車位并沒有辦在物業名下的,但物業用業主的公共車位收錢,這樣做是否合適?
最近網上流行一篇質疑小區停車收費合理性的文章受到關注,該文稱,稱物權法中規定車位業主共有,物業并無收費權利。小區停車費到底該不該交?物業收費行為是否合理?成為不少業主心中的疑惑。
對此,有業內律師指出,從做生意角度來看,物業公司向小區業主收錢,然后提供服務并無可厚非。但在開發商壟斷小區物業選擇權的背景下,不少物業公司服務合同存在消費“陷阱”,通過設置霸王條款合同為公司牟利。
小區停車費到底該不該交?
近月來,一則題為“今天我才發現小區停車費是不用交的!”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廣為轉載,文章認為,物權法中規定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物業無權收費。部分住宅小區業主也反映,“在買房時已繳納公攤面積費用,憑啥停車還要收費?”
中新網房產頻道發現,在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確實對小區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作出了如下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并且,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這是否說明在自家小區停車不應該交費?秦兵房產律師團律師徐斌在接受中新網房產頻道咨詢時表示,住宅小區內存在多種產權性質的停車位,這也決定了業主占用停車位是否應該交費、由誰收費要視情況而定。
徐斌介紹,部分產權在開發商名下的小區停車位,開發商可以自行出售給業主,或者自持收費出租。另有一些公共區域的車位,在開發商并未辦理產權證的情況下,應該屬于全體業主。
但即使是公共區域的車位,多位律師認為,由于并不是所有業主都擁有車輛,占用共有場地停車的業主也應該交納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