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的通知
(鄭政〔2002〕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二○○二年二月五日
鄭州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勞動模范的評選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范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模范帶頭作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勞動模范。
第三條 市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由市政府授予。市勞動模范評審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市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
市勞動模范命名表彰大會一般每5年召開一次,每次按本市總人口萬分之零點六比例確定表彰規模。對確有特殊貢獻者,經基層單位推薦,由市勞動模范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市政府批準,可隨時命名表彰。
第四條 市勞動模范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市總工會負責職工勞動模范的管理工作,職工勞動模范所在單位工會負責本單位職工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農業局負責全市農民勞動模范的管理工作,縣(市)區農業局負責本地農民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勞動模范的評選條件:
勞動模范必須是熱愛祖國,熱愛人民,在本職崗位上開拓創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為企業改革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出重大貢獻的;
2.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及帶動農民致富做出重大貢獻的;
3.為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
4.為控制人口、保護環境做出重大貢獻的;
5.為維護社會穩定、保衛國家和人民利益、增進民族團結做出重大貢獻的;
6.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做出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