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清理范圍包括以下六類情況:
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的,特別是違法(章)建筑;
占用安全通道亂搭亂建的危險房屋;
出租房屋內外亂拉亂扯電線,隨意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在安全隱患的;
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群租(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5間或居住使用人在30人以上,出租居住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低于5平方米,每個房間居住人數超過2人的)、擾民等違規房屋租賃行為;
承租人無身份證明、行為不確定的;
租賃當事人沒有簽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的。
方案明確,自2015年6月1日起,將對不進行清理整改的,按照 “誰發證、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發現一起清理一起。
對拒不接受整頓規范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政府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聯合執法,必要時將通過司法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