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住在新鄭市觀音寺鎮,為給兒子在城里買套婚房,2011年年初,她找到了劉先生。雙方協商好價格后,很快簽了購房合同。
按照合同約定,李女士支付了16萬元購房款。劉先生把房產證交給了李女士,并協助她在房管所辦理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的相關手續。
令李女士沒想到的是,就在辦過戶手續過程中,她不小心把房產證弄丟了。
她找劉先生協助辦理過戶,但劉先生認為,自己已經按約定履行了購房合同,且曾幫李女士辦理過戶登記,他拒絕再幫李女士辦理房屋過戶,雙方發生爭執。
法院審理認為,李女士弄丟了房產證,導致房屋至今無法過戶,責任在李女士。但房產手續比較特殊,房產證丟了,需要賣方再次協助,才能使雙方全部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從而使雙方達到合同目的。
新鄭市人民法院宣判,劉先生應履行協助李女士辦理所購房屋買賣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義務,在辦理過戶手續時產生的所有費用,由李女士承擔。 (記者 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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