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帶寵物上出租 得經司機同意(漫畫/王偉賓)
鄭州市擬修改《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昨日,修正案草案接受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修正案草案顯示,今后想成為鄭州出租車個體經營者,沒酒后駕駛記錄將成新準入門檻。
攜帶寵物、家禽上車
得出租車司機同意
寵物是否能上出租車,一直頗受爭議。
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的工作人員說,之前一直缺乏相關法律規定,因公交車、出租車司機拒絕搭載寵物而引起的投訴時有發生。
鄭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關于《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說明,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其中,第二十九條,出租車駕駛員可拒載的情況,新增加了一項內容——乘客攜帶家禽、寵物等動物乘車,須征得駕駛員同意。
也就是說,今后帶著寵物打的,必須得經出租車司機同意。
對此,出租車司機李先生表示十分歡迎。“主人再清潔,寵物的唾液、毛皮都會留下氣味。”
無酒駕記錄,成為出租車個體經營者的準入門檻
此次,客運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的準入門檻也有微調。現行條例強調,客運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必須“取得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五年以上,無闖紅燈、遮擋號牌和其他重大交通違法記錄,且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合格”。
在此次審議報告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闖紅燈”不屬于重大交通違法行為,建議刪除,將“闖紅燈”修改為“酒后駕駛”。
由此,“酒后駕駛”取代“闖紅燈”,成為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的限制門檻。
為避免查車帶來擁堵,稽查人員定點查處
此外,對出租車違法行為如何查處,也做了進一步規定。
擔心稽查人員在城市道路上實施客運出租汽車稽查行為,會造成道路擁堵、影響交通安全。在《條例(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一條,內容修改為,稽查人員可以在客運出租汽車服務站點、客流集散點、出租汽車停車場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實施稽查。
外地車輛以鄭州為起點運營,罰款2000~5000元
在對出租車的處罰條款中,新增加了一條法規:“市區以外的客運出租汽車,從事起點在本市市區內的收費載客經營活動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而現行條例規定,市區以外的客運出租汽車從事起點和終點同在本市市區內的收費載客經營活動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這意味著,外地出租車可以往鄭州送客,但須空車回去。如果從鄭州拉人回去,將被處以2000~5000元罰款。(河南商報記者 宋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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