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大、食品安全隱患多的食品小作坊和小攤販的監管,我省有了地方性法規。8月22日記者獲悉,《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已經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將于9月1日起施行。
監管責任更加明確
《辦法》指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做現賣)的個體工商戶。”“食品攤販,包括流通類食品攤販和餐飲類食品攤販。流通類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批準的地點和規定的時間內銷售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的經營者。餐飲類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批準的地點和規定的時間內以烹飪等方式現做現賣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職責分工: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負責流通類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類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農業、商務、城市管理、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為防止扯皮,《辦法》明確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相關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職責發生爭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定。”
小作坊應取得營業執照并備案,小攤販實行備案管理
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于取得營業執照后三十日內向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而對食品攤販管理,《辦法》指出,流通類食品攤販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工商部門備案;餐飲類食品攤販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備案;商場(店)、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經營食品的,開辦者(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經營甜品站的,開辦者(經營者)應當依法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未履行規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確保產品及原料可追溯
為確保食品安全問題可追溯,《辦法》強調,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有外包裝或者標簽,應當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批發出去的食品、供貨者和購貨者的名稱及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食品攤販采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索取相關票據。
《辦法》還就違規者的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記者郭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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