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訊 昨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河南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要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據悉,《辦法》所稱勞動能力鑒定,主要包括因工傷殘鑒定和非因工傷殘、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等。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均適用此辦法。
其中明確,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非因工傷殘、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申請提前退休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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