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發布
最高檢民行廳有關負責人詳解《規則》五大亮點
本報北京5月24日電(記者徐日丹)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下稱《規則》)。《規則》針對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審判、執行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應依職權進行監督,減少“監督死角”。
《規則》分為七章,共計37條。最高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賈小剛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規則》五大亮點。
《規則》進一步強化監督工作原則。在行政訴訟監督原則的規定上,既體現與民事訴訟監督的共性要求,包括“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開、公平、公正”等原則,同時又反映行政訴訟監督的特性特征,規定了“合法性審查”原則,強調檢察機關主要針對訴訟活動以及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開展監督;規定了“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原則,強調檢察權與審判權、行政權既相互制約又良性互動。
《規則》強化了申請監督渠道暢通。依法明確了當事人可以申請檢察監督的具體情形、時限要求,確保申請監督“門檻清晰”;同時明確了檢察機關對監督申請“同級為主,上級補充”的受理模式,有利于優化各級檢察院辦案結構和監督效率,暢通當事人申請監督入口,保障當事人申請監督權利。
《規則》強化了監督工作力度。考慮到行政訴訟司法實踐中不依法受理起訴、行政干預、執行阻力等問題多發的實際情況,《規則》依法適度擴大了檢察機關依職權監督范圍,同時明確規定了對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人民法院公正審理的行為實施監督的方式。
《規則》強化了監督工作規范。完善了檢察機關調查工作機制,確保檢察機關對案件情況的掌握“全面客觀”;細化解釋了有關再審事由,明確列舉了審判違法和執行違法的具體情形,確保監督范圍明確、監督標準一致。同時合理區分再審檢察建議和提請抗訴的適用范圍,確保同級監督工作的規范化。
《規則》強化了自身監督機制。《規則》明確規定再審檢察建議和執行監督檢察建議應當經檢察委員會決定,以保障檢察建議的質量和效果;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所提書面建議的回復期限和上級監督程序,切實強化自身監督。同時《規則》還對檢察機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線索雙向移送機制作出規定,既有利于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也有利于各職能部門對于監督線索處置工作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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