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和李某在婚前生育一名男嬰小華(化名),兩人為不交罰款給兒子落戶,想出先“遺棄”孩子再“收養”回來的主意。可悲劇的是,孩子被警方帶走后卻在和平里醫院內非正常死亡。記者近日從東城法院獲悉,法院判決被告和平里醫院對“棄嬰”小華的死亡承擔90%責任,賠償其父母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2萬余元。
“棄嬰”醫院內死亡
原告高某和李某在婚前生下一男孩,兩人因沒有生育指標,無力繳納計劃生育罰款,便想到通過申報收養棄嬰的辦法為孩子落戶。
2007年5月2日,原告高某帶著孩子來京,讓在朝陽區打工的親戚到派出所謊稱撿到棄嬰小華,并請求收養。當年5月4日上午,親戚抱著孩子向朝陽區三間房派出所報案,聲稱撿到棄嬰,派出所將小華作為“棄嬰”送至和平里醫院檢查治療。
四天之后,噩耗傳來,高某得知孩子在和平里醫院死亡。法醫鑒定后結論為“因顱腦外傷致顱內多發血腫死亡”。
醫院只同意賠3萬
2007年8月,高某和李某訴至東城區法院,要求被告和平里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以孩子外傷死亡涉嫌刑事犯罪為由裁定駁回了原告起訴并移送警方。
2013年,警方決定對小華死亡一案不予立案。二原告再次訴至東城法院,認為小華入院前身體健康,入院后因醫院護理不當,造成顱腦外傷死亡,醫院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9萬余元。
法院查明,男嬰小華被送至派出所及和平里醫院治療期間,高某多次到派出所和醫院表示孩子是自己的,并要求抱回,但因不能出示小華系其子的證明未果。直到孩子死亡后,經鑒定顯示二原告系孩子的生物學父母。
醫院也辯稱,原告有意將小華遺棄數小時后才被派出所送至被告和平里醫院,原告對于孩子的死亡亦具有一定責任,被告不應承擔大部分的責任。和平里醫院只同意支付精神撫慰金3萬元。
被判賠72萬余元
2013年11月11日,東城法院根據司法鑒定結論,認為和平里醫院在對小華的診療過錯中有一定過失,該過失與其死亡原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參與度系數值可為90%。法院還查明,原告高某系城鎮戶口,原告李某系農村戶口,兩人已于2008年10月登記結婚。
法院認為,根據司法鑒定結論,和平里醫院在對小華的診療過錯中有一定過失,應對其死亡承擔90%賠償責任。鑒于原告高某系城鎮戶口,且孩子戶口一般隨母親,故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時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被告因醫療過失致孩子死亡,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但考慮到原告自身存在過錯,法院最終判和平里醫院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2萬余元。
(記者 岳亦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