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實施后,公共場所招牌、告示等不得單獨使用外文。解放日報資料照片
【新民晚報·新民網】公共場所的廣告牌等禁止單獨使用外文,涉及公共安全的設施在使用規范漢字的同時也要使用外文標注。從明天起,《上海市公共場所外國文字使用規定》(簡稱《規定》)將正式施行。這也是國內首部規范外文使用的省級政府規章,于2014年9月15日經上海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旨在規范公共場所的外文使用,發揮其應有的服務功能,同時維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主體地位。
為了給在滬外籍人士提供便利與服務,本市公共場所的外文使用日益增多,但在提升城市功能的同時也出現了“單獨使用外文”“外文使用突出于中文”以及“翻譯不當”“拼寫錯誤”等問題,既給不懂外文的市民造成了識別障礙,也使一些在滬外籍人士產生誤解。針對這些問題,《規定》對本市公共場所外文的使用要求和譯寫規范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以及語委的指導與服務責任,同時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公共場所外文使用的監督,共同營造良好的語言文字環境,展示國際化大都市的文明形象。
《規定》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公共場所的招牌、告示牌、標志牌、廣告牌等禁止單獨使用外文,因對外服務需要使用外文時應當同時使用規范漢字,與外文同時使用的規范漢字應當顯示清晰、位置適當。二是公共場所使用的外文應當與同時使用的規范漢字意思一致,符合國家和上海頒布的外文譯寫規范,尊重公序良俗。三是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涉及公共安全的設施等在使用規范漢字時應當同時使用外文標注,商業、旅游、文化、體育、醫療、郵政、電信、金融等公共場所在使用規范漢字的同時可以根據對外服務需要使用外文標注。
對違反這一規定的情況,公眾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者“上海語言文字網”設立的網絡信息服務平臺進行投訴、舉報或者提出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