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只賣不租,開發商和業主發生糾紛該咋辦
鄭州靠“約談” 外省是重罰
江蘇曾出臺法規:開發商只賣不租將被重罰,人防車位最多租3年
不少市民稱地下停車位只賣不租不合理。
1月12日以來,《河南商報》持續關注了鄭州市地下停車位只賣不租的現象。報道刊發以來,眾多市民反映,他們遇到類似情況,都覺得不合理,卻又無可奈何,抗爭的結果還是屈服。
對于眾多居民反映的問題,鄭州市相關部門是如何解決的?對于這一普遍現象,國內有沒有完善解決的先例?
【居民】
“多方奔走后 可能還是解決不了”
1月12日,《河南商報》報道了鄭州市紫域云庭小區,開發商對地下停車位“只賣不租”的問題。連日來,業主何先生一直奔走在維權的路上。
何先生認為,開發商有兩處違規:一是擅自更改地面42個停車位規劃,建成了商店等;二是買賣屬于人防工程的負二層停車位。“說是租賃20年贈送50年,其實和買賣同樣性質。”他說。
他們先是反映到辦事處,辦事處城管科表示,對于開發商違規建設的地面建筑,將責令限期拆除。
他們又到鄭州市規劃局反映,規劃局的回復是:地面上規劃的確實是停車位,對于開發商違規建設問題,目前正在調查。而到鄭州市房管局反映“強賣”停車位問題時,何先生說,房管局接待領導稱,可聯系開發商協商解決,“但開發商不配合,房管局暫停了他們的預售和網簽。”
雖然各個部門都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解決問題,但是他擔心,“忙到最后,停車位只賣不租的問題可能還是解決不了”。
【房管局】
以“約談”開發商為主
河南商報記者注意到,2013年,鄭州亞星城市山水小區地下停車位只賣不租,經“心通橋”(鄭州市網絡行政全媒體平臺)督辦,房管局要求公司限期改正,但開發商的做法是,迅速大幅提高停車租賃價格。此后,類似情況多有發生,房管局的做法一般是“約談”。
2014年鄭州市房管局曾出過一份公開回復,對地下停車位有關情況做出了說明。回復中提到,將人防工程用于地下停車位,開發商將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一次性出售或是分期租賃給業主,這一做法在鄭州乃至全國其他城市都不同程度存在,其實質是租賃行為,由此引發的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糾紛,雙方可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
而按照物權法及《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屬于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具體是以出售、附贈還是出租的方式,是開發商與購房業主的協商約定,行政機關無權強制干涉。但由于供求關系問題,開發商往往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采取只售不租的形式。
“對于這一問題,我局多是通過約談的方式,要求開發商考慮業主的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以取得業主的理解和認可。”房管局方面表示,“但約談不算行政行為,畢竟對方沒有違規,沒法提出強制要求。”
昨日,河南商報記者聯系鄭州市房管局,工作人員表示,以公開回復為準。
【人防辦】
人防工程面臨確權難題
按照物權法規定,一般由開發商建設的地下空間,產權屬于開發商,可賣、可租;而對于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間,目前法律上并沒有確權,目前鄭州市的地下停車空間,有一部分屬于人防工程。對于這一部分,開發商能否“一租70年”?
對于河南商報記者的采訪,鄭州市人防辦進行了書面回復。回復稱,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物的權利歸屬必須由法律確定,鄭州在這方面雖然也做了些探索,但無權對人防工程的所有權做出規定。鑒于以上原因,截至目前,鄭州市轄區內所有的人防工程均沒有辦理所有權確權登記。也就是說,人防工程的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建設單位的、業主的,法律上沒有明確。
回復稱,既然人防工程沒有進行確權登記,大家說的“售賣”就不存在所有權的交割,所以不是售賣行為。對于這種“售賣”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等沒有列舉對這一行為的禁止性或者處罰性條款。
地下人防工程的產權到底歸誰,只能由法律確定。目前,這個問題只能期待通過國家立法解決。
河南商報記者在走訪中,也有部分政府工作人員表達了無奈。有工作人員說,他們經常接到居民的類似投訴,對于政府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但是依照民法原則,“法無禁止皆可為”。這就導致政府作為上無法可依,但是在開發商方面,“沒有說不讓這么干,就可以這么干”。也有不少公務員表示:“不光是業主困擾,我們也困擾,我們也是業主,也遇到這個問題。 ”
【江蘇】
通過本地立法 解決停車位“只售不租”
于2013年5月1日實施的新版《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中,最大亮點就是,“賣不掉的車位不能拒不出租”。
對于小區的那些產權屬于開發商的地下停車位,《條例》中指出,如果開發商堅持只售不租,將被處以10萬元到50萬元的罰款。如果被罰款之后依然不執行,那么主管部門可繼續處罰,而不是只能進行一次性處罰。對此當地的解釋是:“車位不是商品房,它只是小區的配套之一,其建設的初衷就是提供給業主使用的。如果開發商只售不租,顯然與初衷相悖。”
對于把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作為停車位的,《條例》規定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這樣就杜絕了一口氣收取幾十年租金的情況。“人防車位在法律上所有權不明,開發商就不應該賣。”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克希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