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準備轉租:附加條款說可以轉租
房屋托管公司:合同正文規定不能轉租
合同正文和附加條款沖突,哪個說了算?
最近,在鄭州打工的申先生遇到了麻煩事兒:他從房屋托管公司租的房子、交了租金,因自己搬家,想把這個房子轉租出去,但托管公司卻以違約為由換了房子的門鎖……
投訴
租戶:
房租還沒到期,房門被換鎖了
“房租交到了7月份,還沒到期,房屋托管公司就把我的門鎖給換了。”在鄭州打工的申先生給河南商報記者打來電話稱。
申先生介紹,2014年10月28日,他與河南元升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租下了鄭州市鳳臺路某小區內一套住宅,月租金600元,交付方式為押一付三,租期為一年。
當時因為考慮到工作還不穩定,自己可能要再次搬家,專門與對方協商添加了附加條款。記者看到,合同上附加條款注明:“房屋允許乙方轉租,轉租成功后可退還押金和剩余房租。”
2015年3月底,因為跳槽到其他公司,申先生需要搬家。托管公司承諾在有機會的時候幫助申先生轉租房屋,并要求申先生繼續交房租。
“我搬走以后,他們一直也沒找來租戶。”申先生說,“五一”過后,自己帶租戶看房時,發現房門已換鎖了。
申先生找托管公司交涉,對方表示申先生已經違約,不僅不能轉租,也不會退給他費用。
說法
房屋托管公司:
合同正文規定不能轉租
5月12日下午,河南商報記者陪同申先生來到鄭汴路英協廣場A座2416室——河南元升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該公司陳主管說,他們的主要業務就是受業主全權委托進行房屋租賃。
對于申先生提出的轉租要求,陳主管說,雖然附加條款說允許轉租,但合同正文中規定了不讓轉租。
陳主管說,之所以說申先生構成違約,是因為他拖欠了200多元燃氣費(按合同條款,水電氣暖費逾期3個月不交構成違約)。
陳主管向記者出示的短信卻顯示:第一次要求申先生交燃氣費是2015年4月22日。
“水費、電費都是按時交的,燃氣費后來才說讓交,燃氣費沒有逾期3個月不交。”申先生認為,對方的說法不成立。
合同條款沖突,非格式條款具有優先性
昨日,河南商報記者就此問題咨詢了河南天之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少春。
“非格式條款(即本事件中的附加條款)相比格式條款(即本事件中的合同正文),具有優先性。”張少春說。非格式條款一般是當事人商定的。格式條款,則是由單方擬定并提供給對方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條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在該事件中格式條款表示不允許轉租,與非格式條款允許轉租發生了沖突,應遵循非格式條款。對于此事件的其他糾紛張少春建議,可以先通過法院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果,可以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張少春提醒,年輕人應該學會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全文,避免日后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