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無期 兩度申報減刑終成功
經兩度申報,廣東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省工商聯原黨組書記黃少雄昨日終于獲得減刑,被裁定從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28日下午,廣東省高級法院在梅州監獄對黃少雄減刑案進行宣判后,后者平靜地簽下“無意見”,表示服從裁定。據此,今年62歲的黃少雄可能需服刑至83歲,將于2036年1月出獄。
受賄逾千萬元 4年前被判無期
廣東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兼省工商聯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正廳級)黃少雄,與韶關鋼鐵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曾德新,接連被“粵北首富”朱思宜拉下馬。而黃少雄更是當年度廣東檢察系統查辦的最高級別官員。
經查,黃少雄在2001年至2009年擔任廣東省工商聯黨組書記、中共廣東省委統戰部副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1036萬元、港幣110萬元、澳幣5萬元。
2011年7月,潮州中院以受賄罪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已經追繳犯罪贓款人民幣915萬余元、港幣100萬元予以沒收。
2013年底首次求減刑
遇上新規出臺
2013年12月,入獄兩年多后,黃少雄剛剛達到首次減刑的時間。其所在服刑的揭陽監獄認為,黃少雄確有悔改表現,經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向廣東高院呈報建議對其予以減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六年。
然而,當年的廣東省兩會上爆出,廣東健力寶原董事長張海通過權錢交易獲得虛假減刑潛逃,掀起軒然大波,一些特殊人物的減刑假釋引發公眾高度關注。
很快,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初出臺《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以下簡稱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必須從嚴把握。以減刑為例,根據規定應在執行刑罰三年以上方可提請減刑。
黃少雄系職務犯罪且被判處無期徒刑,刑期執行未滿三年,廣東高院認為不符合減刑條件。第一次申請減刑未獲準。
第二次申報減刑案始末
2015年3月,黃少雄服刑的第二個監獄——梅州監獄認為,黃少雄在服刑考核期間,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共獲得嘉獎35次,被記功3次,表揚6次,獲評改造積極分子3次,確有悔改表現。經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梅州監獄建議對罪犯黃少雄減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3月24日,廣東高院在梅州監獄公開開庭審理黃少雄減刑案。
檢方質疑發表文章記功
黃少雄“希望一視同仁”
庭審中,檢察員對黃少雄發表文章獲得記功有異議,認為非獨立原創完成,且在監獄小報發表文章功效不強,當庭建議刑期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據記者了解,根據廣東省監獄局此前規定,在監獄報上發表3篇文章,即可記功一次。但在中央政法委下達《意見》后,廣東省監獄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已取消了“發表記功”這一規定,將采取其他方式鼓勵服刑人員。
對此,黃少雄申辯,刊登文章與原稿有修改屬正常,在內部報紙發表文章可被記功,是監獄以前的一貫規定,希望能一視同仁,公正公平地對待自己。
發表文章、退贓近千萬元獲得法院認可
法院審理認定,黃少雄在2011年、2013年間在揭陽監獄內部報紙《潮汕新報》上發表文章數量不足,其中兩文原創性存疑。對檢察機關對2011年、2013年兩次記功依據不足,不能作為減刑依據的意見予以采納。
黃少雄在2012年在《潮汕新報》上發表文章11篇,揭陽監獄予以記功是根據《揭陽監獄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實施細則》的規定,符合當時廣東省監獄規定。檢察機關關于黃少雄2012年的記功不能作為減刑依據的意見不予采納。
黃少雄歸案后如實交代罪行并主動退贓人民幣915萬余元、港幣100萬元。
廣東高院認為,黃少雄主觀上有一定的悔改表現,并取得良好的考核獎勵,歸案后主動退贓、服刑期間改造表現穩定,符合減刑主客觀條件,故做出上述裁定。
參考
《意見》收緊貪官減刑
黃少雄至少
還要服刑14年
根據《意見》規定,對依法限制減刑的三類罪犯,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按照黃少雄這一情況,即便其之后都能在最快的情況下獲得減刑,其最少也要在監獄繼續服刑14年以上,最早出獄也要到2029年以后,至少是76歲以上了。
廣州知名刑事訴訟律師張新強向記者表示,此前我國刑法的規定為,無期徒刑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相比之下,黃少雄此次被判的無期徒刑比此前或普通罪犯的刑期,要多了8年以上(上述情形不包括保外就醫等特殊情況)。
此外,《意見》還要求,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
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決定或者批準后十日內,由省級政法機關向相應中央政法機關逐案報請備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