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舉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擬對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7個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解釋。其中,4條刑法解釋,涉及單位犯罪、虛假出資、騙取社保和食用珍貴野生動物。最高立法機關第10次對1997年新刑法的適用作出解釋,也是首次對2013年實施的新刑訴法作出解釋。
2000年首次解釋新刑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介紹,1997年刑法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個決定和8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還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先后對刑法有關規定的含義和適用問題作出9個法律解釋。
首次對刑法作出解釋,是在2000年4月,對刑法第93條“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和范圍問題”作出明確。
根據立法法,“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法律制定之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提出法律解釋的機關,包括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最高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
法律解釋與法律效力等同
據介紹,法律解釋實際上是立法的形式之一,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從1996年起作過的法律解釋有16個,主要分三種情況:一是關于國籍法在香港澳門的適用;二是關于香港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含義;三是關于刑法的。
現行刑事訴訟法在2012年經過“大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該法“大修”之后,第一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刑訴法的3條解釋,主要涉及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予以逮捕、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案件能否向法院起訴、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和收監程序等。
按照以往的做法,法律解釋不是新創設法律制度,也不是對現行法律作修改,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一致,可以經過一次審議就表決通過。
解讀
1
“單位組織殺人” 組織策劃實施者擔刑責
涉及條款:【刑法第30條】
解釋草案: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有關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直接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疑:現行的刑法,單位犯罪主要是在經濟領域。有些犯罪,比如殺人、傷害、盜竊、拘禁等,沒有規定單位犯罪。
但在實際生活中,存在單位決策實施盜竊,竊水、竊電。單位為了打倒競爭對手,雇兇殺人,為了追債,單位非法拘禁。
對此,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對單位實施的這些行為,應該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表示,法工委研究認為,對傳統的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刑法分則沒有規定單位犯罪。對這些犯罪不認為是單位犯罪,不由單位承擔刑事責任。但對組織、策劃、直接實施這些行為的人,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責。
2
認繳登記公司虛假出資不再追刑責
涉及條款:【刑法第158、159條】
解釋草案:刑法第158、159條的規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實繳登記的公司。
釋疑:刑法這兩條分別規定的是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曾被視為“懸在企業家頭上的一把劍”。近年來,有不少人因為觸犯這一條款被抓。
去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打包修改法律時修改了公司法,將一般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如此一來,對這類公司,刑法“虛報注冊資本罪”失去了基礎。
郎勝表示,實踐中如果出現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除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可以由其他股東自己主張權利,可以不再按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金融機構、具有準金融機構性質的企業、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勞務派遣企業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公司,仍然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對這些公司,刑法這兩條規定仍然有效。
法工委有關人士解釋,在這個解釋出臺之前,已經以上述罪名判決的,法律的變化也不影響判決的效力,不過在減刑、假釋時會有所考慮。對于以往沒有經過處理的,刑法有個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可以不再處理。
3
醫院辦假住院套取醫保 可定詐騙罪
涉及條款:【刑法第266條】
解釋草案: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于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司財物的行為。
釋疑:醫院辦理假住院,套取醫保;開豪車住豪宅,還領低保,該怎么處理?
在實踐中,有的地方按詐騙罪追責,有的給予行政處分,有的在追回保險金或者待遇后,不再追責。還有觀點認為,應該按保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追責。
郎勝解釋,從性質上講,騙取社會保險金,與刑法規定的詐騙公司財務的行為是相同的,對于構成犯罪的,按刑法第266條規定,追究詐騙罪。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刑法中關于“保險詐騙罪”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商業保險,而不是社會保險,因此這條罪名并不適用于騙取社會保險追責。
4
吃瀕危野生動物 追究埋單者刑責
涉及條款:【刑法第341、312條】
解釋草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屬于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341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于刑法第312條第一款規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
釋疑:刑法第341條,是關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定。這條規定第一款,主要針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第二款,針對的是非法狩獵。
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獲悉,近年來,一些地方食用以及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問題突出。對于這些人如何追究刑責,目前尚不明確。
郎勝表示,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食用行為,以及明知是非法狩獵而收購,是造成一些大規模非法狩獵活動屢禁不止的主要推動因素,應該追究刑責。
會不會把一桌子的“食客”都給抓起來?法工委有關人士解釋說,前提是吃的時候,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吃的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位人士表示,會主要追究組織者、埋單者的責任。
5
違反取保候審規定 或將被逮捕
涉及條款:【刑訴法第79條第三款】
解釋草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釋疑:按照刑訴法規定,如果可能判處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社會危害性又比較小的嫌疑人,不用逮捕,可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但是刑訴法又規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以危險駕駛罪為例,法定最高刑是6個月拘役。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威脅證人、偽造證據、串供等,能不能逮捕?
現在,立法機關擬作出明確,可以逮捕。
郎勝解釋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行為,妨礙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甚至可能引發新的犯罪,是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可以適用予以逮捕的專門規定。
盤點
此前刑法9個立法解釋
我國現行刑法1997年頒布實施后,對刑法有關規定的含義和適用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了9個法律解釋。
2000年4月
就“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和范圍問題”作出解釋。
2001年8月
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等作出解釋。
2002年4月
就“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特征”作出解釋。
2002年4月
就“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作出解釋。
2002年8月
解釋“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含義。
2002年12月
就“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作出解釋。
2004年12月
就“刑法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作出解釋。
2005年12月
解釋“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
2005年12月
解釋“刑法文物規定適用于有科學價值的化石”。
(記者 宋識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