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供水管理條例出爐 超60天不交水費或被停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達到的地區,禁止鑿井取用地下水;強行施工導致爆管,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未辦理中止用水手續且中止用水超過一年的,按自動銷戶處理……昨天,記者從鄭州市政府獲悉,《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開始征求意見。
據悉,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按照政府規章年度立法計劃,根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由鄭州市城管局起草,經鄭州市政府法制辦審查、修改,形成了《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征求一
水管達到地區,禁止鑿井取用地下水
鄭州有的小區居民現在還在喝井水,今后,這個規矩該改改了。
鄭州市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說,根據征求意見稿,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達到的地區,禁止鑿井取用地下水;但對水質有特殊要求、自來水水質無法滿足生產工藝需要,確需取用地下水的除外。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達到的地區現有取用地下水的水井,由市、縣(市)、上街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封停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按照封停計劃封停的水井可以作為應急供水備用水源使用。”他說。
此外,鄭州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建成區域內,城市公共供水管線應當進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不得另行安排管線位置。
征求二
強行施工導致爆管?最高罰30000元
每年夏天,鄭州經常發生自來水爆管。
為此,征求意見稿專門列出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具體如下:供水專用的供電架空線路垂直投影周圍5米以內、地下電纜周圍1.5米以內;城市建成區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1.5米以內;城市建成區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4米以內;水廠、供水加壓泵站周圍30米以內。
鄭州市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設置明顯標志、采取防護措施。
根據征求意見稿,未查明施工區域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城市供水設施發生損壞、漏水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搶修。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可以采取合理的應急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維修的,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征求三
超過60日未交納水費,你家可能被停水
“用戶應當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納水費。”鄭州市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說,用戶自抄表次日起超過30日未交納水費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向用戶發出水費催交通知,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自抄表次日起超過60日無正當理由仍未交納水費和違約金的,經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批準,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可以停止供水。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應當提前10日通知用戶。
據悉,被停止供水的用戶按規定結清水費及違約金后,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在48小時內恢復供水。
征求四
未辦理中止用水手續超過一年,按自動銷戶處理
征求意見稿明確,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戶需要中止用水的,應當辦理中止用水手續,結清所欠水費。中止用水期限最長為一年。
據悉,中止用水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中止用水的,應當在屆滿前一個月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不得超過兩次。未辦理中止用水手續且中止用水超過一年的,按自動銷戶處理。
【反饋】9月2日前您可反饋意見
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16年9月2日前通過下列方式反饋至鄭州市政府法制辦。
傳真:0371-67446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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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