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今報鄭州訊 12月18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出臺的規定有以下幾個要點。
◎禁放區域
鄭州市內5區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的區域內。此外,鄭州各縣(市)、上街區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具體時間、地點、種類,由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禁止行為
禁放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同時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處罰規定
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郵寄煙花爆竹,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由市、區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提醒
以往市民家辦喜事喜歡在小區、酒店放幾掛鞭炮。今后,酒店、婚慶公司對這種行為負有勸阻和報告的責任。根據規定,賓館、飯店和提供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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