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沈春梅 通訊員 張冬菊)“終于可以給死去的妻子一個交代了?!蹦弥ㄔ旱呐袥Q書,鄭州市民方城(化名)落淚了。昨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發布消息,在未告知家屬的情況下,鄭州某醫院切除了患者的全部小腸,被判賠償各項損失70萬余元。
【講述】醫院沒告知 就切除了妻子小腸
方城訴稱,2012年3月2日,因腹痛難忍,妻子王敏(化名)到鄭州一家醫院(簡稱“醫院”)就診,當時被診斷為腸多發息肉綜合征,隨后醫院開了一些口服藥,讓其回家靜養。4月10日,眼看口服藥物馬上吃完了,腹痛還在持續,于是,他帶著妻子再次來到這家醫院。
這次,王敏被診斷為腸息肉綜合征、不完全性腸梗阻,并記載此病有家族遺傳病史,惡變可能性大,需進行全結腸切除手術。
同月的18日,王敏在醫院做了全結腸切除手術,可是術后腹腔及腸腔血性滲出明顯增多,并出現休克狀態。方城說,醫院和他們溝通后,給王敏做了另外一項“剖腹探查術”。
在此次手術中,醫院發現王敏小腸已壞死,在未告知他們的情況下,擅自對其做了“全小腸切除術”,并且病歷中未附手術切除小腸標本的病理檢驗報告單。同月28日,王敏出院,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2萬余元。
【發展】奔波治療一年 還是沒有留住她
方城回憶,出院后第二天,由于腹痛加劇,王敏轉院至南京的兩家醫院,被診斷為家族性多發性息肉病,半年花費30多萬元。
去年1月2日,王敏回到鄭州的另外一家醫院繼續治療,隨后又到鄭州市第三家醫院治療,又花費31萬元。同年4月28日,王敏在出院回家的路上死亡。
方城及家人認為,在鄭州第一家醫院治療期間不但沒有緩解妻子的病情,反而使其病情加重,造成其治療無效死亡的后果,是醫院的醫療過錯所致,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后因賠償數額未達成一致,方城及其家人起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00多萬元。
【維權】鑒定顯示死亡與切除小腸有關系
庭審前,就醫院是否存在過錯、醫療行為與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方城申請了司法鑒定。
鑒定意見顯示:患方存在結腸多發息肉綜合征的疾病基礎,患者最終因全結腸、全小腸切除后多臟器衰竭死亡的后果,主要是全結腸、全小腸切除后的結果,醫方的醫療過錯與患者死亡后果之間存在主要的因果關系。
庭審中,醫院方面稱,王敏除在該醫院治療外,還去了南京等醫院治療,其死亡結果與其他醫療機構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無法查明,申請重新鑒定。
法院又委托司法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意見顯示:根據第一次手術記錄,術中就發現小腸有缺血性表現,參與手術的醫生未作進一步的有效處理。加上第二次手術后,醫方違反診療規范,未對切下的小腸送去做病檢,推定醫方對病小腸的壞死結果存在過錯;但對王敏之死,醫方患者等應承擔共同責任,因損害后果由醫療行為與患者自身或其他因素共同造成,但不能區分各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
以案說法
剝奪知情權 醫院賠70萬
鄭州市惠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醫院在對王敏的診療行為中致使其失去全部小腸存在醫療過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法院判決醫院承擔75%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各項損失70萬余元。
“在九成以上的醫療事故糾紛案中,患者都認為醫方未盡到‘告知義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北景钢鲗彿ü僦煨聫娊榻B,就像本案,在切除患者小腸的手術前未告知家屬,也未進行病檢,醫院敗在了“知情權”上。
朱新強解釋,醫療機構的告知說明義務是一個法定義務,它體現的是對患者自己決定權的尊重。但是在現實中,醫患雙方常常忽視了這個問題,有些醫生認為患者是門外漢,告訴了也不懂,尤其是涉及數種治療措施的時候,不告知患者治療措施的利弊得失,替患者決定的現象比較普遍。其實患者將自己托付給醫生,并不是將所有權利都交給了醫生。“本案之所以支持方城的要求,是因為王敏病小腸的壞死及切除是醫生的過錯造成的,其損害后果的發生與醫院的過錯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