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南樂天)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河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即日起在映象網上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條例修改意見。修訂草案擬規定,景區比較集中的行政區域,可以實行一票制或聯票制,游客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景區集中區實行聯票制
景區門票價格是游客關注的重點。修訂草案提出,根據景區規模、景區等級、服務項目等條件,科學合理核定景區門票價格,嚴格控制價格上漲。
對于景區比較集中的行政區域,可以實行一票制或聯票制,但合并后的價格應低于各單項門票價格之和的百分之五十。游客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游客數量達最大承載量80%應發預告
近年來,隨著小長假的出現,旅游景區爆棚甚至大批游客滯留的事情時有發生。
對此,修訂草案中提出,旅游景區的游客數量達到核定最大承載量的百分之八十時,旅游景區主管部門或景區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發布預告,并按照預案及時進行疏導、分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游客流量。
此外,針對當前導游行業無證上崗、亂收費的現象,修訂草案擬規定,未取得導游、領隊證的,不得從事導游、領隊活動;導游、領隊及其他旅游從業人員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
可通過電話郵件的方式提出意見
現行的《河南省旅游條例》經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為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省人大下發通知,將《河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全文公布,面向社會征集意見。
如果您對《河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有意見和建議,可于8月20日前向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綜合處反饋。
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371-65906480 65506987(傳真)
電子郵箱:hnrdfzs@126.com
附:《河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旅游促進與發展
第三章鄉村旅游
第四章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
第五章旅游經營與服務
第六章旅游安全與監管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旅游的資源保護、規劃編制、開發建設、經營服務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旅游業發展應當突出地方特色,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行業自律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旅游業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依法設立旅游產業綜合協調機構,建立健全旅游行政執法隊伍。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保、交通、林業、衛生、文化、體育、商務、安監、工商、質監、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旅游行業組織。
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旅游促進與發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促進旅游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形成完整的產業體系;推動區域間旅游合作,實現旅游產業優勢互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將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于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整體形象推廣、旅游規劃編制、旅游資源保護、旅游人才培養和鄉村旅游發展等。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產業,培育鄉村游、尋根游、度假游、養生游等旅游新業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鈞瓷、汝瓷、唐三彩、汴繡、信陽毛尖、焦作山藥、新鄭大棗等具有河南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研發與生產,鼓勵開發各類旅游新產品。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重要游客集散中心、重要旅游線路、旅游目的地統一規劃大型旅游購物中心,以滿足游客的購物需求。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旅游項目建設用地供給,鼓勵利用荒山、荒地、荒灘進行旅游開發建設,對全省旅游重大、重點項目用地優先保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制定旅游市場開發總體規劃和推廣營銷規劃,確立地方旅游整體形象和推廣促銷主題,創新旅游營銷模式,運用新媒體、新平臺進行旅游促銷,開發境內外旅游市場。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全省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設立旅游形象推廣機構,鼓勵旅游企業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旅游推介活動,開展境內外交流與合作。
外事、交通、商務、文化、體育等部門應當協同做好旅游形象推介工作,在組織重大文化、體育、會展、經貿活動中強化旅游整體形象推廣。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自助旅游,在交通、餐飲、住宿、購物、娛樂、游覽等方面,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務,在交通樞紐站、旅游小鎮、商業中心和旅游集散地設置旅游信息咨詢中心,方便旅游者詢問和查詢。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發展符合旅游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模式,加大旅游業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和支持省內具備條件的旅游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上市,發行債券,面向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鼓勵和支持設立旅游業發展投資基金,擴大旅游投融資渠道;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旅游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數據庫和網絡服務平臺,實行旅游市場電子信息化動態監管,促進旅游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省旅游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利用,倡導市場化運作模式,提升旅游信息化應用水平。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時,應當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線路、旅游公共服務設施等,并征求同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省、省轄市人民政府教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大中專院校開展旅游學科建設、旅游科研和培訓,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投入旅游職業教育,開展繼續教育和旅游人才交流活動,培養和引進高端旅游專業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游標準化管理工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旅游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保障國民旅游休閑權益,引導職工靈活安排全年休假時間。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第十九條旅行社可以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批準的公務活動,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安排交通、住宿、餐飲、會議、展覽等事項,出具的發票可作為報銷憑證。
第二十條賓館飯店執行與一般工業企業同等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政策,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或變相拒絕執行。
第三章鄉村旅游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旅游的監督及業務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村旅游工作的管理和推進。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區域旅游品牌打造、線路整合、設施完善為重點,結合實際,突出特色,編制并實施鄉村旅游發展規劃,推動鄉村旅游有序發展。
第二十三條縣(市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鄉村旅游納入新農村建設、現代農業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整體布局,加強鄉村旅游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村容鎮貌治理力度,完善交通標識標牌,為鄉村旅游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旅游人才培養,積極開展鄉村旅游從業人員培訓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從事鄉村旅游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誠信經營,提供優質服務,法律法規規定需經相關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相關許可。
第四章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旅游資源數據庫,并協調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上級旅游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八條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以可持續開發利用自然生態和歷史人文資源為原則。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突出地方特色,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并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等規劃相協調。
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環保、工信等相關主管部門在編制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統籌兼顧旅游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組織編制旅游規劃,應當召開論證會、評審會,廣泛聽取意見。
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旅游重大項目建設應當編制專項規劃。未編制專項規劃的,禁止開發利用。
旅游規劃的變更和撤銷,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使用財政資金編制旅游規劃,應當依法納入政府采購管理。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原貌。
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旅游建設項目前,應當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旅游項目建設對周邊單位和居民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公眾意見。
利用自然資源進行旅游開發,建設規模和建筑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利用歷史文化資源以及其他人文資源進行旅游開發,應當注重保護其特有的文化風俗和歷史風貌。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旅游資源,對破壞旅游資源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在旅游景區或者已經規劃但尚未開發利用的旅游資源地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不得建設損害景觀整體效果的設施;不得進行非旅游開發活動。
第三十二條國有旅游資源經營權依法出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
第五章旅游經營與服務
第三十三條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和旅游設施實行標準化等級認定或者評定,并向社會公布。接待旅游團隊的旅行社、旅游景區、旅游住宿企業、旅游購物企業、旅游餐飲企業、旅游客運企業及駕駛員、導游等應當通過相應的等級認定或者評定。未經等級認定、評定的,不得使用等級標志和稱謂。
旅行社不得選擇未經等級認定或者評定的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為服務提供方。
第三十五條景區開放前,應當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轄區內景區主管部門或景區經營管理機構提交的景區開放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具備開放條件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六條旅游景區應當合理設置和完善游覽引導標識系統,并在明顯位置公示旅游咨詢、投訴和救助電話。
設置旅游景區導識標志,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范標準。
第三十七條旅游景區主管部門或景區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旅游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以及服務質量的要求,核定景區游客最大承載量,制定處置預案,對旅游者流量實時監測控制,并向社會公布。
旅游景區的游客數量達到核定最大承載量的百分之八十時,旅游景區主管部門或景區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發布預告,并按照預案及時進行疏導、分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游客流量。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景區游客最大承載量公示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未取得導游、領隊證的,不得從事導游、領隊活動。導游、領隊及其他旅游從業人員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但旅游者自愿給予小費的,可以接受。
旅游景區推行講解員服務制度,但不得拒絕隨團導游的講解服務。旅游景區應當加強講解員的教育培訓,講解員應佩戴景區統一制發的講解員證上崗。
旅行社應當租用有客運資質的交通運輸企業的客運車(船),并與該企業簽訂合同。
旅游車(船)駕駛員應當遵守國家標準和服務規范,做到服裝整潔、文明服務、講究禮儀、規范駕駛。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堅持促進我省旅游業綜合發展的原則,根據景區規模、景區等級、服務項目等條件,科學合理核定景區門票價格,嚴格控制價格上漲。
景區比較集中的行政區域,可以實行一票制或聯票制,但合并后的價格應低于各單項門票價格之和的百分之五十。游客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第四十條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收費、攤派和檢查;有權拒絕旅游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序良俗的要求。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及時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等信息統計資料。
第四十一條利用互聯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在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工商營業執照及旅游經營許可證等信息。
旅游、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金融、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旅游經營管理,規范網絡秩序。
第六章旅游安全與監管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假日旅游預報制度和旅游安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督促、指導旅游經營者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機構,配備必要人員。
第四十三條旅游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及時、準確地向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發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四十四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旅游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人員,配置旅游安全設施、設備,制定安全預案;
(二)對旅游從業人員開展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定期檢查維修安全設施、設備;
(三)對具有危險性的旅游區域和游覽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說明或者警示標志;
(四)對可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形,及時提醒游客,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五)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旅游景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已作出高風險安全警示的,不得對游客開放。
第四十五條經營索道、纜車、過山車、攀巖、蹦極、漂流、滑道等高風險旅游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其安全設施、設備應當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條鼓勵旅游者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相應保險。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和旅游服務質量進行監管。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文化、宗教、安監、質監、價格等有關部門建立旅游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旅游市場和旅游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旅游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旅游經營活動及從業人員行為實施監督檢查,有權對涉嫌違法的相關資料進行查閱、復制、提取。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旅游舉報、投訴受理機制,利用旅游熱線、網絡等平臺,拓寬舉報、投訴受理渠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依法受理舉報、投訴,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有保密義務。
旅游行政執法機構收到投訴申請后,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者,并說明理由;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處理完畢并告知投訴者。因情況復雜在上述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投訴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辦,并將轉辦情況告知投訴者;辦理單位應當在30日內處理完畢并告知投訴者,情況復雜的,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等級認定或者評定接待旅游團隊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旅游經營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導游、旅游車(船)駕駛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審批、利用職權非法謀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旅游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