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大河報記者從河南省人社廳獲悉,隨著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再次上調,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也相應調整——根據區域的不同,失業人員最高每月能領1120元。
據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由于全省三類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剛剛上調為1400元、1250元、1100元,據此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120元/月、1000元/月、880元/月。”該負責人說。我省上次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是在2013年1月1日,當時的標準為992元/月、880元/月和768元/月。
新調整的標準,從今年7月1日起計入發放。其中,實行市級統籌的省轄市(含市區及所屬縣市)原則上統一執行本市市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具體標準由省轄市政府確定;尚未實行市級統籌的省轄市,其市區及所屬縣市分別執行當地相應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亦按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發放,調整標準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另外,對按照有關規定補發、一次性領取、跨統籌地區轉入轉出、再次失業時合并計算的上次轉入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人員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后恢復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仍按原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勞社失業[2005]4號)有關規定執行。(記者王迎節實習生羅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