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沈春梅)“最終還是勝訴了。”昨日,拿到省高院二審判決書后,周口農婦吳春霞長長地出了一口氣。六年前,吳春霞曾因上訪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簡稱“第六分局”)的民警帶走,將其拘留十日后送進了精神病院,時間竟長達132天。
【回放】 開庭中被帶走 后被送精神病醫院
吳春霞是周口市川匯區一名普通婦女。從2003年開始,吳春霞因為家務和村務糾紛上訪,被當地視為“維穩對象”。2008年7月16日,她和前夫李某的離婚案開庭。吳春霞稱,在開庭過程中,第六分局的民警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的情況下,直接沖進法庭將其帶走并拘留十日,隨后將其送入河南省精神病醫院(簡稱“精神病院”),住院長達132天。
【控告】 告贏精神病醫院 又告公安
出院后,吳春霞決心為“被精神病”討個說法。
2009年,她將精神病院和周口市川匯區小橋辦事處(簡稱“小橋辦事處”)告上法庭。2012年6月,周口市中院做出終審判決:小橋辦事處及精神病院侵犯吳春霞人格權和身體健康權,賠償15萬元。
2012年10月9日,吳春霞又將第六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公安局將她強送精神病院的行為違法。
2013年5月6日,一審法院——周口市中院判決第六分局參與將吳春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為存在過錯,認定該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同年5月17日,第六分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省高院。
2013年7月18日下午,省高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未當庭宣判。
【進展】 周口公安上訴至省高院
第六分局的上訴理由有三:一是他們沒有實施送醫行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二是送醫行為發生在2008年7月,吳春霞2012年10月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了2年的訴訟期限;三是生效的民事判決認定送醫行為是小橋辦事處實施的民事行為,并根據過錯程度確定了相應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否定送醫行為的性質并再次進行評價不妥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吳春霞稱,2008年7月26日她被送到精神病院時仍處于勞動教養約束中,只有公安才有條件將其送往精神病院。關于訴訟時效,2008年12月5日吳春霞從精神病院出來,之后于2009年10月向川匯區法院提起訴訟,但一直沒有結果,無奈才訴至周口市中院,并沒有超過訴訟期限。
對于上訴的第三條理由,吳春霞稱,民事判決確定小橋辦事處承擔非法侵權責任,精神病院承擔非法治療責任,并沒有判決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果】 吳春霞“最終還是勝訴了”
省高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省高院認為,綜合目前證據,第六分局主張未實施送醫的行為不能成立。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將吳春霞送往精神病院,沒有相應的精神病司法醫學鑒定,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充分,因不具有可撤銷內容,依法應當確認違法。
據此,5月20日,省高院二審駁回第六分局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最終還是勝訴了。”經過10個月的等待后,昨日上午,吳春霞終于拿到了這份二審判決書,而在去年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當天,吳春霞就告訴東方今報記者,她“對勝訴很有把握”。
對話
“這份判決很沉重”
記者:什么時候接到電話去領判決書的?
吳春霞:5月20日下午4點多。之前我想著法院會把判決書郵遞給我呢,他們要是判我敗訴了,肯定會擔心我要鬧事。法官打電話讓我去領判決書,我就知道勝訴了。
記者:拿到判決書后高興嗎?
吳春霞:這次等待的時間最長,不過最終還是勝訴了。上午8點多法院一上班我就去找了法官,雖然過程有點長,但法官還是很支持我的,這份判決書比以往任何一份判決書的分量都沉重。
記者:現在找到工作了嗎?今后有什么打算?
吳春霞:還沒有正式工作,給外甥幫忙掙點錢。現在剛拿到判決書,暫時還沒什么想法,等我回去咨詢律師后再做打算吧。
影響
吳春霞案對《精神衛生法》的出臺
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因一系列維權訴訟,周口農婦吳春霞成了“被精神病”的維權明星。
2012年6月,吳春霞的民事訴訟勝訴,周口市中院在判決中認為精神病院應審查送治人的監護人資格,突破了精神衛生醫療行業將送治人直接推定為“監護人”的“潛規則”。
吳春霞案的勝訴讓諸多“被精神病者”受到鼓舞。2012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衛生日,4位“被精神病人”將本案判決書寄給全國數百家精神病院和法院,呼吁精神病院和法院借鑒吳春霞案的可借鑒之處。
吳春霞案被評為2012年十大公益訴訟之一,并與唐慧案和王立軍案一起入選北理工司法研究所評選的2012年大案。
在吳春霞維權期間,國內多家媒體報道了她的案例,在某一段時間,吳春霞甚至成了“被精神病者”的代名詞。吳春霞“被精神病”案勝訴后,更有媒體將她的判決稱為“遏制被精神病的曙光性判決”,認為該案對今后法院處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性的意義,對《精神衛生法》的出臺和落實也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2013年5月1日,我國首部保障精神障礙患者權益的法律——《精神衛生法》正式施行,首次明確了精神障礙患者“非自愿醫療”的概念、標準和程序等,也被稱為“被精神病”的終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