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市金水法院審理了高女士針對交警部門提起的6起訴訟,其中一起對高女士的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被撤銷。而引起此次訴訟的原因,則是高女士在2013年進行車輛審驗時,鄭州市交警隊因其被拍到36次交通違法未繳納罰款,拒絕為其審車。
審車與繳罰款“捆綁”,車主狀告交警隊
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高女士的車被省內外的“電子眼”拍到超速等違法36次。2013年車輛審驗時,因其“未繳納罰款”,被拒絕審車。2013年12月,高女士繳過罰款后,得以順利年檢。
隨后,高女士認為,警方把電子眼處罰與車輛年檢強行“捆綁”,涉嫌濫用職權,于是將警方起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高女士在鄭州被拍的一起違法行為中,交警部門提供的兩張照片拍攝角度不全面、拍照內容不完整,無法全面、充分證實高女士車輛存在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事實。
據此,法院撤銷了交警隊對高女士作出的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但另外5起訴訟,高女士被判敗訴,理由是“如是異地交通違法,無異議后簽名確認”,高女士對處罰決定書內容未表示異議,并主動履行了罰款繳納義務,視為對違法事實的認可。
高女士認為判決不合理,表示要上訴。她表示,此前,因車輛交通違法記錄未處理導致審車未通過,武漢市民黃先生將武漢市車管所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認為審車和黃交通違法處理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沒有因果關系,遂判決車管所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兩次審車遭遇不同,車主認為有貓膩
不過,高女士向記者報料稱,她于2009年8月購車,2011年8月第一次到原文化北路車檢所審車時,為了省事,便花了200元委托一家代辦公司代審。當時已有好幾個電子眼違法記錄,其中還有兩三個是外地的,但在車檢所門口等了一會兒,代辦人員就把合格證標志拿了出來。
2013年8月,她第二次審車時,因為沒找代辦公司,結果還沒上檢測線就被拒絕了,理由是“有電子眼沒消”。
為證實自己的說法,高女士還提供了幾張違法記錄處罰單。記者發現,其中確實有2009年的違法記錄。
據此,高女士認為審車過程中有貓膩:如果說繳罰款和審車是捆綁的,為什么找代辦就能審?如果不是捆綁的,為什么第二次卻不給審車?
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律師認為“捆綁”審車于法無據
對此,律師閆斌認為:將車輛年審與消除違法等掛鉤、捆綁,在很多地方已成“慣例”,目的是為讓人們養成遵守法律的習慣,從而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通過電子科技手段執法,可以準確記錄違法行為,本來是件好事。但電子記錄只是一種證據,警方應根據此證據完成執法行為,一些地方政府對執法機關采取“罰款返還”政策,助長了一些部門利用電子眼布設陷阱,惡意執法。
那么,車輛年審必須“捆綁”違法處理嗎?警方的依據是公安部2008年10月1日制定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41條規定:(審車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但早在2004年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兩個法規“打架”,該適用哪個?閆斌認為,根據全國人大2003年制定的《立法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屬于法律,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文件屬于部門規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高于《機動車登記規定》,不管實施時間先后,應優先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車管所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和存在交通違法記錄未處理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沒有因果關系。雖然一些車主不主動處理違法的事實讓人頭疼,“捆綁”之舉有不得已的成分,但政府部門做事首先應該合法,不能怎么方便怎么來,更不能與法律規定對著干。(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喬小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