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最高檢座談會議題涉及合并職務犯罪案件的辦案“同類項”;此前紀檢部門調查完才交檢察院
前不久發布的《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到,要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
昨日,兩位專家稱,對于官員貪腐等職務犯罪案件,今后,紀檢監察部門的偵查環節,檢察機關或已介入。但具體實施方案還在研究。
專家參加最高檢座談會
透露上述消息的是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他們的判斷來自前不久參加的最高檢座談討論會。
據其介紹,參會的專家學者有十余名,會議議題即為,合并職務犯罪案件的辦案“同類項”后,最高檢如何提高辦案能力。
合并為減少“重復勞動”
目前,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程序為:受理、初步核實、立案、調查、移送審理。
比如,紀檢監察部門接到舉報信后,先初步核實舉報線索的“真偽”。如發現舉報線索屬實,有證據證明,則對被舉報人“立案”,即俗稱的“雙規”。
此后對被舉報人展開調查。調查終結后,如果被舉報人有違規行為,處以黨紀政紀處分,比如開除黨籍、免職;如果被舉報人有違法行為,則移送司法機關。
姜明安和程文浩介紹說,上述流程中,存在“重復勞動”。紀檢監察部門移送到司法機關的案件,投入了大量工作,掌握了大量證據,基本上已確認涉案人的犯罪行為。但檢察機關接案后,須依法辦案,重啟偵查程序。
“也就是說,紀委的調查環節,檢察機關重新走一遍”,程文浩解釋。為了減少“重復勞動”,中央計劃對紀委和檢察機關的辦案流程做出優化調整,即調查、偵查環節,檢察機關介入,“相當于合并這兩部門的"同類項"。
觀點
“優化程序可體現法治精神”
姜明安、程文浩認為,合并中紀委和最高檢的職務犯罪辦案“同類項”,除了可以減少“重復勞動”,更積極的意義在于保證檢察權和審判權獨立,同時體現法治精神。
“司法機關辦案是法律賦予的權力,同時,法律也對司法機關如何辦案,怎樣取證,做出了約束。”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兩位專家認為,優化紀委和檢察機關的辦案流程,符合三中全會精神。
“應充實反貪領域檢察人員”
對于此次職務犯罪類案件程序上可能發生的變化,遼寧一位長期從事反貪工作的檢察官告訴記者,新的辦案程序確實可以節省辦案時間。但貪腐案件比較復雜,目前紀檢、檢察部門的雙重調查機制可以對案件有更準確判斷。如果調查職責只由檢察部門負責,可能會出現基層檢察院人手不夠等問題。
他表示,如果新的辦案程序能真正實施,檢察機關應在反貪領域增派更多的檢察人員。
對此,姜明安提到,“檢察機關的辦案力量需不需要補充?紀委的辦案力量要不要減少?這些具體細節,現在都沒有定論。需要實施方案確定”。
釋疑
紀委仍有辦案職能
專家稱“雙規”頻率或減少
此前,“辦案”一直是紀委的核心工作之一。中紀委在反腐案上的辦案能力,一直被各方所認可。
優化辦案流程后,“雙規”會不會退出歷史舞臺?
“具體實施方案還在研究中”,姜明安說,紀委辦理的案件,應該辦到何種程度再移送到檢察機關,比如是發現了涉嫌犯罪的線索就移送,還是初步掌握了犯罪證據后再移送,需要研究。“目前只是確定了減少"重復勞動"這一改革方向,總體來說,像查辦"三公腐敗"等案件,還是紀委負責”。
程文浩表示,合并兩個部門的“同類項”,不等于取消紀委的辦案職能。“接到舉報后,紀委還是會按照現有流程辦案。”只是有的案件,比如有明顯犯罪嫌疑的案件,立案、調查會轉交到檢察機關,而不需“雙規”這一環節。一些比較復雜的案件,才經過“雙規”。
程文浩估算,整體來看,“今后"雙規"的出現頻率應該會減少”。
姜明安還認為,調整辦案流程后,紀委的職能將以“政策指導”、“預防腐敗”、“監督”為主,特別是“監督”職能。
(記者 王姝 邢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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