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兄弟將百萬家產送妹妹 條件是不養老父
躺在病床上的70歲老人李剛不會想到,四名子女竟因誰照顧他的問題互相推諉,還起草協議將他們母親名下一處價值過百萬的房屋由女兒一人繼承,其他三個兒子自愿放棄繼承權,但前提條件是女兒必須獨自承擔李剛的贍養和醫療責任。
近日,當李氏四兄妹拿著這樣一份財產分割協議去黑龍江哈爾濱公證處公證時,遭到當場拒絕。
李剛與老伴孫琴育有三子一女。三年前,孫琴去世,李剛便獨自居住在一套使用面積90平方米的三居室內。兩年前,李剛突發腦出血,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顧。于是,四名子女開始輪流照顧老人的生活。
然而,兄妹四人都各有家庭,無法長期兼顧。于是,他們背著李剛起草協議,約定兄弟三人在李剛的有生之年不承擔贍養義務,完全由女兒李然承擔父親的晚年贍養和醫療救治義務。
作為補償,三人放棄對李剛居住的房產及10余萬元存款的繼承權,由李然獨自繼承。為了使協議更具“合法”性,近日,他們四人共同來到哈爾濱公證處家事法律服務中心進行公證。
遭到公證部門拒絕后,李氏四兄妹覺得很驚訝。“有很多子女都曾來咨詢過此類問題,甚至有些‘私下協議’還得到了父母的認可,但這與我國法律規定是相悖的。”
對此,哈爾濱公證處家事法律服務中心主任丁龍介紹:首先,上述房屋屬于李剛夫妻婚后共同購買的房產,屬于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孫琴去世后,李剛和四名子女對孫琴享有的房產份額依法有同等的法定繼承權,四名子女無權就上述房產私自簽訂遺產分割協議并申辦公證;其次,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但是法定繼承人不得以放棄自己的繼承權為由逃避法定的贍養義務。同時,贍養義務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子女不得以父母有固定收入、享受退休金和醫療保險,財產分配不公等等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不繼承遺產就可以不贍養嗎?
我國《婚姻法》及《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定,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