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藥發錯患者身亡 律師:快遞公司需擔責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張麗)10月15日,一篇《杭州發往四川的救命藥被快遞至昆明:人沒了,藥還在路上》的新聞報道引起大家的熱議。律師稱,此事快遞公司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快遞救命藥 人沒了藥還在路上
有媒體報道稱:10月6日,杭州的王先生接到老家四川閬中的電話,說親戚因腦干出血、高血壓病在醫院搶救,病情危急,急需一種叫“申捷針”的特效藥,但這種藥在閬中買不到,家里人讓他試試在浙江能不能買到。
10月9日,王先生委托同事花了3200多元買了10支“申捷針”,考慮到是救命藥,當天下午他就選擇了用快遞把藥品送回老家。他還讓買藥的同事跟工作人員強調:“這是搶救病人的急需的藥”。接單的快遞員承諾4天以內可以送達。
10月13日下午,王先生的親戚被醫院宣布腦死亡,而快遞還在成都準備發往南充。14日一早,快件才被送到四川南充的集散中心。期間,藥品因為分揀失誤被送往云南,耽誤了時間。
搶救病人急需的藥品,本想著用快遞能快點送到,結果病人都沒了,藥卻還沒有送到。
若死者家屬同意快遞 寄藥品者無責任
就此,北京高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鄭洪濤表示,此事快遞公司是有責任的。《合同法》上有事前明示,此事報道中稱寄藥品時寄送人提前告知快遞公司是救命藥品讓及時送到,快遞公司也承諾4天送到也承攬了這個業務,這就形成快遞服務合同關系。這種情況下快遞公司對后果的損失是明知的,因此快遞公司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如果當時寄送快遞只說是普通藥,快遞公司沒有及時送到只是延誤了,快遞公司需要賠償運費等一些補償措施。但如果明示了是救命的藥,快遞公司并承諾4天送到而沒有按時送到,這種情況下快遞公司承擔的責任會大一些。
具體的責任比例應該由法院來判斷,除非雙方協商解決。訴訟的話由法官來確認人的死亡和藥有多大的因果關系,法官會根據鑒定結果劃分一個比例,以此讓快遞公司來承擔他們應該承擔的責任。
關于藥品是否可以快遞,法律方面沒有禁止性的規定,既然快遞公司承攬了業務,從法律上來說雙方應該都是無責的。“對于親友寄送藥品,如果經過死者家屬同意寄送藥品是沒有責任的,但從道義角度來講如果是救命的藥品應該親自送為好。”鄭洪濤說。